吉林石化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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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28 中国网 | |||||||||
四、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一)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六是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 1. 王芳,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助理、苯胺二车间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申东明,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于力,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有关程序罢免其董事长职务。 4. 贺荣芳,中石油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段文德,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吴扬,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 王立英,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万元。 (一)矿井概况 东风煤矿是原国有重点煤矿,隶属于原七台河矿务局。1998年改制为七台河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七台河分公司划入龙煤集团。东风煤矿各种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005年核准生产能力为50万吨/年。该矿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违规放炮处理主煤仓堵塞,导致煤仓给煤机垮落、煤仓内的煤炭突然倾出,带出大量煤尘并造成巷道内的积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放炮火焰引起煤尘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东风煤矿长期违规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重,超能力生产。 二是七台河分公司对东风煤矿超能力生产未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不跟踪落实。 三是龙煤集团对东风煤矿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 四是省经委未能全面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对东风煤矿未彻底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督促整改不力。 3.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1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1. 齐立民,东风煤矿煤质科皮带队队长 2. 徐群,东风煤矿煤质科科长 3. 甄银阁,东风煤矿通风区区长 4. 刘艳丰,东风煤矿安检科科长 5. 姜恒本,东风煤矿总工程师 6. 马金光,东风煤矿矿长 7. 史延明,七台河分公司安监局驻东风煤矿安监站站长 8. 杨俊生,七台河分公司调度室主任 给予其他1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赵玉林,七台河分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 王洪木,七台河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侯仁,龙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 李忠勒,龙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已因涉嫌其他经济问题立案调查,待结案时并案处理。 5. 姚钟凯,黑龙江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陈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 刘海生,黑龙江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