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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源于机翼被污染 东航董事长遭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28 中国网

  九、山西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包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蓄意瞒报井下被困人数,转移死者家属,销毁资料,抽逃资金。

  (一)矿井概况

  该矿属张家场乡乡办集体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井煤矿在多条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仍违法在采空区附近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压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影响,破坏了采空积水区有限的安全煤柱,导致了事故发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新井煤矿违法违规开采,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火工品管理混乱。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设备。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在办证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新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县、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安全隐患监管不力。有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甚至收受贿赂;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隐患监察不到位,对新井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虚假问题失察;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

国土资源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左云县公安机关违规审批火工品;左云县供电公司违规为新井煤矿多次增容。

  三是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对新井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流于形式,对其长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甚至提供“保护”;大同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情况失察。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48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其中:

  1.李付元,新井煤矿总承包人

  2.张胜胜,新井煤矿副矿长

  3.王胜,新井煤矿14#层跟班队长

  4.司功,新井煤矿矿长

  5.王金星,新井煤矿包工队队长

  6.常瑞,左云县张家场乡党委书记

  7.刘永鑫,左云县张家场乡乡长

  8.王永祥,左云县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主席

  9.赵勇,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10.郭玉,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所所长

  11.苏日军,中国农业银行左云县支行旧高山营业所主任

  12.苗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科员

  13.郭忠,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长

  14.温卫斌,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给予其他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副县长施录、县长张明生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其中:

  1. 宋义,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陆生艳,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姚兴国,左云县公安局政委,对违反程序、超量审批火工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 段建华,大同市经贸委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 李俊,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孟贵,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 王雁峰,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煤矿的处罚及对有关部门的处理

  1. 没收新井煤矿违法所得13534.25万元。

  2. 依法关闭新井煤矿。

  3. 吊销大同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吊销参与评价人员的相关资质。

  十、辽宁阜新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6年6月28日8时17分,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阜矿集团)五龙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当时死亡27人,伤36人,其中重伤5人经抢救无效于7月6日至13日死亡。共造成3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9万元。

  (一)矿井概况

  阜矿集团为省属国有企业。五龙煤矿隶属于阜矿集团公司。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经技术改造,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220万吨/年,2005年实际生产煤炭172万吨。属高瓦斯矿井。证照齐全。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32采区集中皮带机尾处的盲巷密闭失修,未及时修复,闭内瓦斯渗出,其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该处下部煤炭氧化自燃,产生高温火点,导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该矿一些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监察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瓦斯管理混乱,不重视密闭管理,大多数没有对密闭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也没有处理,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二是阜矿集团公司对五龙矿“一通三防”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不力。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3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杨德林,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副队长

  2.曲丹,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队长

  3. 刘浩,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主管工程师。

  给予其他1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李戈,五龙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王大光,五龙煤矿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刘廷波,五龙煤矿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4. 宋景春,阜矿集团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陈必成,阜矿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免去总经理职务。

  (四)对事故煤矿的处罚

  暂扣五龙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停产整顿,由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依法对五龙煤矿罚款116万元。

  十一、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特别重大空难事故

  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一)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CRJ-200机型飞机进行气动性能、机翼污染物、机组操作和处置等进行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

  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其中:

  1. 洪飞,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昆明维修基地电器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 徐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行五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 殷克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部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仲锁高,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技术管理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段生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张广运,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张建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 吴玉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9. 罗朝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0. 李丰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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