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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中心医院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28 中国网

  六、河南洛阳新安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5年12月2日23时40分,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寺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973万元。

  (一)矿井概况

  该矿注册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寺沟煤矿非法进入矿井边界煤柱,在接近已关闭的桥北煤矿老空积水区采煤,造成煤柱突然垮落,老空区积水体和与其密切水力联系的松散孔隙地下水及青河地表水迅速溃入井下,导致了事故发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寺沟煤矿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已被列入整合矿井的情况下,仍然违法生产并严重超能力生产,非法越界开采,在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下,仍然违规冒险组织生产。

  二是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对寺沟煤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是县公安局对该矿火工品的月审批量超过核准的供应量,为该矿违法违规生产提供了条件。

  四是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矿资源开采状况监督管理不到位。

  五是石寺镇和新安县政府对所属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寺沟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制止不力。

  六是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指导不力,对整修矿井监督管理不到位。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1. 靳成松,寺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2. 李建伟,寺沟煤矿副矿长、股东之一

  3. 石建平,寺沟煤矿技术副矿长

  4. 石双平,寺沟煤矿机电副矿长

  5. 王拉子,寺沟煤矿生产副矿长

  6. 林长伟,新安县石寺镇政府煤管站站长

  7. 高红伟,石寺镇党委委员

  8. 王长岭,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9. 司胜利,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给予其他13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刘伟,石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郭华,石寺镇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赵卫民,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 郜敬琢,新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 王书卿,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 王应峰,新安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王树仁,新安县县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 杜景敏,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理

  没收寺沟煤矿非法所得1128.9万元,并处五倍罚款5644.6万元,合计6773.5万元。

  该矿已被新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七、吉林辽源中心医院“12.15”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05年12月15日,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822万元。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辽源市中心医院配电室电缆沟内电缆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辽源市中心医院委托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器安装队在进行配电室及部分电气设备改造工程中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问题并购置敷设了质量不合格的电缆;报警晚,延误了灭火时间;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措施。

  二是辽源市龙山区公安消防科对辽源市中心医院消防安全监管不力。

  三是辽源市卫生局对市中心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建筑结构复杂,医院患者、医护人员以及探视、陪护人员多,住院患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危重病人,疏散施救难度大,导致了火灾的迅速蔓延,增加了伤亡人数。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3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王绍文,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兼辽源市中心医院院长

  2.李明明,辽源市中心医院副院长

  3.金成泰,辽源市中心医院退休人员(原副院长)

  4.赵永刚,辽源市中心医院总务科科长

  5.张殿坤,辽源市中心医院电工班班长

  6.赵永春,辽源市纺织集团电器安装队队长

  7.孙凤林,辽源市龙山区供电局退休干部

  8.杜计锁,辽源市瑞泰电线电缆销售处业户

  9.王二兴,无业人员(冒充沈阳新华旺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员)

  10.宋树刚,沈阳辽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理

  11.魏雪影,沈阳沈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理

  12.于鹤杰,河北省武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副厂长

  13.于宽海,沈阳沈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对其他7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刘成玉,辽源市中心医院保卫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张新功,龙山区公安消防科科长,对该医院消防安全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3. 马兴涛,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刘英阁,辽源市卫生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金窗爱,辽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八、四川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工程“1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年12月22日14日40分,四川省都江堰至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35万元。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掌子面处塌方,瓦斯异常涌出,致使模板台车附近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模板台车配电箱附近悬挂的三芯插头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施工企业中铁一局四公司,违规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作业队。施工中安全管理混乱;通风管理不善,右洞掌子面拱顶瓦斯浓度经常超限;部分瓦检员无证上岗,检查质量、次数不符合规定等。

  二是监理单位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职责,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

  三是项目法人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违规分包、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未能加以纠正,对施工中出现的瓦斯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设计单位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对涉及施工安全的瓦斯异常涌出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杜富杰,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董家山隧道工区负责人、瓦斯监控小组副组长

  2. 张党选,董家山隧道工区瓦斯检查员右线隧道瓦斯检查小组组长

  3. 李庆强,董家山隧道工区专职安全员

  4. 叶鹏勇,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副总工程师

  5. 何林峰,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

  6. 于勃,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经理

  给予其他17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李晓峰,中铁一局四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项志敏,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赵有明,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徐德玺,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赖北,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 刘孝明,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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