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上海孟母堂被认定违法 私塾式教育引发专家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5:45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李丽

  有这样一所学校,其教学方法与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中小学校迥异:语文以读经为主,如《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这是上海市的一家全日制私塾“孟母堂”。

  “孟母堂”于2004年9月在松江开设,其个性化教学方式受到一些家长的青睐,12个4岁到12岁的孩子在此就读。由于其“颠覆性”的教育方式,“孟母堂”被定性为“违法办学”。然而,人们对这种“在家教育”的讨论却并未结束,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行的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就“孟母堂”事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孟母堂”违法?

  7月24日,上海市教委认定开办近一年的“孟母堂”属违法办学,理由大致有三:学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而家长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是违法。

  然而,“孟母堂”的学生家长则认为“孟母堂”属于

家庭教育范畴,只是一个家庭自主学习联盟,把几个孩子联合起来、共同聘请老师来帮助他们学习的教育形式。

  “义务教育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家教育。”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认为,如果“孟母堂”确实如学生家长所说只是“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那这就不违反义务教育法。上官丕亮说,受教育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种属性,家长必须让孩子接受9年义务教育,但对孩子在哪里、如何接受教育有一定的选择自由。

  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上官丕亮指出,《宪法》第46条就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而《义务教育法》则有更细化的规定。“在家教育子女的教学活动不能是随意的,应当达到使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

  这种看法并没有得到与会者的一致认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步峰就同意上海市教委的处理意见,并分析了其中原因。他认为,“孟母堂”的读经活动“不是业余或者课后的补习活动”,而是对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全日制教育,这决定了“孟母堂”实际上从事了本应由义务教育机构提供的活动。张步峰说,“孟母堂”由绍南文化读经教育推广中心组织,有固定授课地点和师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显然已经超出了“家庭教育”的范畴。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95,000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