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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账户有望全国流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0:40 新华网

  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

  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此外,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而在规范竞业限制方面,草案则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逐步实现

养老保险账户全国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据了解,现在社会保险实行地方统筹,其中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劳动者的个人保险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比如,某人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州,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但是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

  “社会保险地方统筹的弊端显而易见。”这位专家说。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不仅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若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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