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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明年全国人代会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6:13 北京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郝亚琳)本月底,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物权法
草案有望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汇报关于

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按照惯例,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应于明年3月召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定于本月29日闭幕。据估计,在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表示,草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今天表示,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几经修改,越改越好,已趋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六审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2月先后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并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分为5编19章,共249条。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

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获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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