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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的零度容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1:13 三联生活周刊

  第三方——香港廉政公署的“零度容忍”

  由此案引申,记者采访了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郭文纬、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绍光,以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

  三联生活周刊:有人认为“1万港币判6个月”太重。量刑的思路差异还体现在:香港对
贿赂问题“零度容忍”,而内地规定了“行贿10000,受贿5000”的最低涉案金额。

  郭文纬:关于腐败的举报范围,我们称为“零度容忍”,无论大贪、小贪都是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必须绳之以法。零度容忍几乎成了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对腐败全民共诛之。在初期,匿名举报占了60%到70%。如今实名举报的人已达75%,而且都自愿配合调查。

  内地5000元以下不算贪污罪,只会被行政处理,这样肯定没有阻吓作用。其实5000元不少,它传递着一个信息——放纵贪污。其实贪污很少是直接送大钱,通常是一步步来的,先是过年过节送礼物,然后请吃海鲜,你去,请卡拉OK,你又去,慢慢就堕入贪污里。对于贪污数额很少的情况,香港的量刑比内地重得多,所以香港人一般不敢下水。

  王绍光:六七十年代,内地有一个很好的词——“防微杜渐”,即便使用公家信纸,都会有问题。现在却不常用了,思路也变了,强调“抓大案要案”,但却陷入“越抓越大、永远抓不完”的怪圈。这一后果从80年代以来对“大案要案”的标准不断上升就可见一斑: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

  三联生活周刊:内地对贿赂的处罚不可谓不重,甚至受贿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死刑,为何效果却不如不用重典的香港?

  郭文纬:贪官应不应该判死刑?死刑当然有一个阻吓的作用,人家说杀一儆百嘛。但杀一儆万可不可能呢?如果贪官觉得那些被杀头的人可能是运气不好,或者是他们的后台不够、他们没有关系,但我的后台很硬,怎么会动到我的头上呢?所以说,怎样才有阻吓的作用,不是说死刑不死刑,而是他们觉得有多大的机会被人抓。

  如果没有死刑,是不是就没有阻吓的作用呢?也不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判刑通常最高就是10年左右,肯定是有阻吓作用的。经验证明,对贪官,阻吓作用不在于死刑,而在于他从高高在上变成阶下囚,他们的整个家庭要蒙羞。如果有一个机制让他所有贪污来的钱和所有的财产充公,让他们一无所有,这个作用已经足够。

  任建明:内地是重刑事,轻民事和行政,而香港反之。其实,腐败犯罪主要是侵害财产,从利益角度让犯罪者得不偿失,效果更好,否则,刑事虽重,但经济利益上却一本万利,甚至“牺牲他一个,幸福几代人”。

  三联生活周刊:陈静作为“行贿”一方,甚至博取了某种同情。这也体现了两地对于“行贿”和“受贿”上的看法不同。

  任建明:与香港行贿和受贿并重不同,内地一直是“轻行贿”而“重受贿”。

  首先,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比如,最低涉案金额不同,行贿1万元,受贿5000元;再如,受贿5万元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

  在具体执行上,行贿罪就更轻了。其实行贿者具有更大信息优势,更容易隐瞒犯罪。而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常常寄希望于行贿者提供证据,又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

  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在被动情境中,被涂抹上了“弱者”色彩。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里,甚至将行贿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

  事实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在行贿变得低成本、高收益之时,主动行贿越来越多,腐败链条越来越难以控制。

  三联生活周刊:有舆论认为,廉政公署在此案中有设局“诱捕”的嫌疑。这一做法是否越权?廉署的权限跟内地反贪机关有何差别?

  任建明:所谓“诱捕”,是指在嫌疑人犯罪事实未出现之前,通过采取某种行动,诱使其犯罪。而此案中,匿名放钱和发电邮已构成行贿罪,故廉署其后的行动并不越权。

  香港廉政公署属独立机构,只对行政长官负责。廉署专员不受任何人管辖,拥有拘捕权、扣留权、查询资料权等特殊权力,保证了该部门在调查案件时不再顾忌更多的“禁区”与“高压线”。比如早年有一例房屋署官员案,双方一直在街上交易,廉署拿不到证据,后来在其办公室安装了监视器,把他每次交易完数钱的举动一一记录下来。这也是为什么人人都恐惧于听到“廉署请喝咖啡”的传唤,因为这时,廉署基本上已经证据在手了。

  三联生活周刊:这是香港高校“买考题”第一案。有人认为,此案发生在师生之间,老师应有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职责,是否可以网开一面?

  王绍光:类似的学生贿赂确实第一次听说。我来香港中文大学七八年,听到的腐败案不多,有几起都发生在老师房屋补助的问题上:之前规定这一补助不能用来租用自己或亲属的房子,90年代末期才无此限制了。我们学校最近刚有一个学院副院长被举报,他早年拿房屋补助租用的房子,名义上是别人买的,其实是他自己的。

  内地是个‘情、理、法’的社会,香港虽然比西方学校更讲“情”,但也要遵循‘法、理、情’社会的规则,涉及到这种贿赂事件,不会讲情。一旦涉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比如我刚才提到的副院长,他原本在香港有极高社会地位,一旦被判刑,不但名誉受损,而且会被取消教职,同时会被取消丰厚的退休金。

  任建明:内地讲“教书育人”,老师对学生做思想工作。但大学生一旦过了18岁成为公民,教化作用就很小了,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而且,老师也有可能管不好,在香港这样的法制社会,弄不好还会让自己离犯罪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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