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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的制度价值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8:45 法制日报

  影响性诉讼的制度价值何在

  吕忠梅:目前,以追求个案公正为目的的影响性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维护社会公益的积极意义。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案件看,原告起诉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个人利益损害的赔偿,而

  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寻求法律保护。在我国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和公民权利保护意识都不够的情况下,由一些有识之士通过个案诉讼,一方面可以促进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与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有关立法的完善。从根本上讲,这种诉讼的目的符合法治的理念,也是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相一致的。

  何兵:影响性诉讼之所以产生影响,是因为这些案件在重要的方面影响公众的生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些案件之所以形成,通常是因为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人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件,来明确和解决其间的问题。这些案件如果能够形成正确的判决,无疑会形成新的规则,这就是所谓的制度。个案的特点是,他们往往涉及的是一个或两个问题。为这一个或两个问题专门通过立法或行政制度规章来解决,现实可能性很少。立法通常是一揽子解决问题,对于个别问题通过立法,不仅有成本上的不合算,也有立法速度跟不上的问题。通过法院一个个判决来解决个案,并不断地积累经验,也为将来的立法提供丰富的资源。

  吴革: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一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认识到:“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是拉开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民主法制建设历程。这二十七年不仅创造了

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好的变法图强的时期。这一时期,我们注重了对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的学习,不仅仅是法律文本,而且包含法律思想。但是同时,中国本土的法制传统和法律资源并没有退出现实生活,仍然在不同层面发挥着影响甚至是起着实质性的作用。这一切使得我们总结二十七年的法治成就时,就不能仅以立了多少法作为标准。我们立了很多法,但如果个案公正难求,个案公正不能够达成,在个案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实际上也证明了我们的立法需要检讨。有法可依了,是一件好事。但那些写在纸上的法律其实际运行社会效果如何?仍然需要一个个个案来验证。影响性诉讼的制度价值就是通过个案促进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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