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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的法治前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8:45 法制日报

  影响性诉讼的法治前景

  吕忠梅:目前,这种影响性诉讼,应该说还不能被称之为一种模式,但是它们的发生的确反映出我国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尤其是法律程序保护方面的严重不足,虽然我国对消费者权利、环境权利等等一些具有公益性与私益性双重特性的权利在实体法上有

  些规定,但在程序法上,如何对公益性权利进行救济则几乎完全没有规定。影响性诉讼的大量出现,表明了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任何权利都必须得到救济,如果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妥善的救济,法律制度将失去意义,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司法是在和平年代用和平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后方式,如果这种方式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社会的稳定将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从根本上讲,解决问题的出路还在完善法律,建立有效的公益诉讼制度,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将社会矛盾与纠纷控制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的范围内,社会的各种利益诉求通过和谐的方式得到平衡与协调。

  何兵:影响性诉讼不仅可以解决单个个案的问题,也可以解决所有类似的问题。因为这些案件广为人们所关注,因此影响乃至左右人们的生活和法律思维,改变既定的规则。影响性诉讼不同于一般个案在于他的影响力,并通过这种影响起到法律教育和普及的作用。在影响性诉讼案件发展过程中,专家的释法,媒体的推动以及民间的参与,会形成合力,并进而影响法院的判决。正是通过这样一个个案件的发展,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变化并领悟利益之争背后的价值之争,规则之争。所谓积土成山,积水成河即为此意。

  吴革:实际上我们应该承认,这么多年大规模的立法运动,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文本,也初步建成了有一定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法律移植的时代,法律移植时代之后,开始了个案测试法律的时候了。这些年兴起的公益性诉讼,影响性诉讼,就是通过个案来激活写在纸上的法律。但是这种激活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过程,它不仅仅是追求个案公正的过程,更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的过程,真正能够引发法治在中国本土化进程。

  即使是存在法律文本、司法制度和社会现实等方面困难,但国家改革开放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法律及时给予回应,其创新成果需要法律给予保障,暴露的问题需要法律给予解答,呈现矛盾需要法律给予化解。时代不仅需要法学精英以立法为主要模式的自上而下地参与,也需要普罗大众和法律职业群体以影响性诉讼为主要模式自下而上促进。形势比人强,一件新兴事物,当时代需要时,必然前景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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