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性诉讼推进法治的可能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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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8:45 法制日报 | |||||||||
影响性诉讼推进法治的可能性 吕忠梅:我国虽然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个案不能成为司法判决的“先例”,不能对后来的判决产生直接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以为个案对于法治的推进没有意义。在我看来,司法的功能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个案处理以实现“定纷
止争”;二是通过无数个个案的处理中具体法律的适用或法律的实现诱导社会秩序的形成,为社会提供规则;三是通过个案处理发现法律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反馈性意见和建议。如果我们全面理解和把握司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功能作用,就应该高度重视个案公正所必然带来的法治进步作用。如果我们有一批影响性诉讼能够最终获得支持,我想它们不仅对当事人本身的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形成和立法的完善都必将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何兵:虽然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制度上不承认判例,但这不代表判例就没有他的影响力或者说作用.影响性诉讼如果于法于理都能够成立,无疑将会对将来其它法院的类似判决起着昭示和模范作用。这些判决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具有法理上的说服力.起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吴革:在法律移植背景下的中国法治进程中,影响性个案对法治作用重大,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促进法制统一过程。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同样案件同样对待,类似问题类似处理。一个影响性诉讼经过媒体传播,引起社会公众、法律职业人广泛关注与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最终将对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第二,法律价值的发现过程。人类认识世界无外乎通过归纳和演绎两种方法。法律规范在个案中加以适用显然是演绎过程;而通过影响性诉讼寻找规律、发现价值,就是一个 归纳的过程。我们选择了法治,为了构建我们的法律大厦,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借鉴和移植。但移植易,成长难。法治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应是文化的生长物,影响性诉讼在公众讨论中不断解构、重构、诠释条文背后的法律价值,使之成为我们本土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立法的检验过程。立法的善恶,法律的社会效果要靠司法实践来检验,一些案件的影响可能仅限于当事人,仅限于这个案件的参与人,这样的案件不为外界所知晓,没有社会大众参与,完全是个案意义上的;而影响性诉讼把个案传播开来,把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凸现的问题显现出来,它的立法的检验意义非常明显。 第四,群体利益表达过程。在有的人观念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实行关门立法。我们很难,自己也漠视对立法的参与。我注意到,在个案中,民意透过个案案情的表象,戏剧般地表达了他们对法律的意见。如孙志刚案件、黄静案件、佘祥林案件。而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开启,也为朝野沟通,形成共识,创造了条件,为改革的顺利进行降低了社会成本。 第五,先例的形成过程。法典法与判例法相互融合是当代法律趋势。譬如,欧共体不仅承认制定法,同时承认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中华法系在过去以制定法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现今,我们太重视移植制定法,而被移植国都已经转向了,我们仍然没有开始检讨法律移植的效果。 第六,普法宣传的过程。影响性诉讼可以让一个个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公民,通过戏剧般的案例,了解活生生的法律、活生生的司法现状,了解法律的精神、法治的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