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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不还工程款将不予施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8:2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对2006年12月31日前仍没有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对其在建的工程项目一律予以停工,对其申报新建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备案和施工许可证。”2006年12月25日,我区召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督查会议,决定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采取上述举措。

  据了解,2003年底,国务院明确提出用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2006年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年完成清欠目标要求的最后一年。据建设部网上统计,截至2006年12月25日,全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数额为33.13亿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解决数额为15.57亿元。南宁市、来宾市100%全面完成总清欠和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目标任务,防城港市100%全面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目标任务。

  目前,全区还有拖欠工程款项目80项,拖欠数额8000万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项目58项,拖欠数额为4600万元。剩余拖欠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教育和政府用房三个方面。

  为确保我区按期完成清欠目标,自治区建设厅组织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水利厅等自治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单位(业主)有关负责人,逐项研究解决对策,以加快解决剩余拖欠项目的拖欠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要求剩余拖欠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对已确认的工程款,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结算或签订还款协议。对2006年12月31日前仍没有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对其在建的工程项目一律予以停工,对其申报新建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备案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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