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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力解决刑讯逼供顽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6:47 廉政瞭望

  刑讯逼供行为均属于“酷刑”范畴,刑事古典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忠告世人:“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可以说,酷刑堪称人类文明星空中阴霾般的“黑洞”。为此——

  中国对刑讯逼供说“不”

  《廉政瞭望》记者 王 春/文

  用国际通行的专门术语讲,刑讯逼供行为属于“酷刑”的范畴。“酷刑”是经有关国际公约提出的国际通行的专门术语,也是中国法学界已认可的学术概念。刑事古典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忠告世人:“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可以说,酷刑堪称人类文明星空中阴霾般的“黑洞”。

  为了解决刑讯逼供“顽疾”,中国一直在破冰前行。

  中国1979年制定颁布的刑法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行为。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中国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酷刑,这方面有一系列的立法。中国于1988年正式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检察机关对监狱和看守所派驻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检查和监督有无使用酷刑或其他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讯逼供案有409件,侦查终结398件,违法的公安干警和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惩处,包括死刑。

  公安部2003年9月出台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公安部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

  2005年,随着各种冤案“揭底”,中国与刑讯逼供的斗争不断升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为2005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2005年7月26日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还未得到根本遏制,特别是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基层干部非法拘禁案件仍有发生,一些案件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对侵犯人权犯罪必须要坚持严查严惩的方针,丝毫不能放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正在查处的3起典型刑讯逼供案件。

  2005年,各省检察院纷纷出台有关严禁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的具体规定。

  2005年3月,我国试点讯问制改革开始。

  2005年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

  从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将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样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嫌疑人“翻供”现象,还可以有效避免刑讯逼供。

  海淀三项实验:

  录音、录像、律师到场

  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原系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国家普遍奉行的司法惯例。其通常做法是,对嫌疑人的羁押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管理,嫌疑人一旦从羁押场所被带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且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实践证明,全程录音录像的措施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具有一定的效果。根据国外的经验,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可使侦查人员不敢进行刑讯逼供。当然,录音或录像原则上不应由侦查人员负责,而应由侦查人员之外的第三者(如看守所)具体负责,同时还应当是全程连续的录音或录像。

  2005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率先推行“三项试验”,进行了有效的探索。这标志着为解决刑讯逼供造成诉讼中最大不公的难题,我国试点讯问制度改革的开始。

  2005年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盗窃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第二次走进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4年前,他同样因为盗窃被海淀分局劳动教养。

  在赵某被收押进看守所9小时后,他被带到预审大队101室,接受办案民警讯问。令赵某意外的是,在讯问开始前,民警向赵某出示了一张《询问方式征询意见表》并被告知:“为保护你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选择以下4种讯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将来在审判时,你有权要求律师作证或使用录音、录像进行证明:一、免费为你提供律师在场;二、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三、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四、审讯员单独对你进行审讯,不需要上述方式。”

  经过思考,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随后,警察打开了讯问室内的监控设备,赵某通过一台电脑屏幕看见自己和讯问民警的身影。在录像设备开启后的2小时里,赵某接受了预审民警的第一次讯问,赵某如实向民警交待了自己于5月2日上午在颐和园宜芸馆南门外,偷窃一名游客手机的犯罪事实。审问结束后,民警关闭监控设备,赵某核对录像无误后,在录像资料记录备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与5年前那次进拘留所比较,赵某发现自己受到的“待遇”不同,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民警审讯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

  虽然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除了做简单记录,不能有其他任何动作,但首次坐进预审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陈蕊律师认为,自己并非只是个“道具”:“我既不受雇于警方,也不受雇于嫌疑人,是一个完全中立的见证者。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使原本因神秘而让人可以胡乱猜测的审讯变得透明。这既能很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让其可以完全平等地与民警对话,也可以在他无端翻供时给警方提供证据,有力保护民警。这两方面的效力,可以有效体现审讯的公信力。”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说:“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从机制上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项措施的对比试验开始以来,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学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将侦查讯问阶段置于监督之下,是法治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然而,由于法律对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执业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为此,早在2003年6月,海淀公安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了试验,共有241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与此同时,分局还联合区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率先承诺,警方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介入侦查工作。

  四川率先推行刑讯逼供举证倒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明确提出“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词不算证据”,“两种情况下翻供成立”,“重大案件取证要全程录像”。该《试行意见》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由省级公检法机关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证据工作,条文内容对全国范围内的刑事办案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试行意见》明确,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很多内容是对当时正热烈讨论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具体落实。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等认为,在保障人权方面,这一《试行意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试行意见》明确了言词证据的范围,规定言词证据应由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严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视听资料方式固定取证全过程。

  《试行意见》首度明确两种情况下翻供成立: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一、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做出合理解释的;二、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2005年种种冤案“揭底”,显示2005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继续加快,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越来越成为改革的焦点和专家探讨的课题。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于2005年12月1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媒体对冤假错案的曝光程度、对案件审判的监督力度和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都“令人印象深刻”,而从另外一方面看,这也说明国家的司法机关越来越透明了,实际上,在2005年,以充分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有不少“大动作”。

  通过对冤案的揭底不难发现,很多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2005年学术界希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切实避免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认为,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不绝的现实原因,如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中尚欠缺明确规定。

  据李贵方介绍,目前《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询问时律师是否可以在场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限制律师接触嫌犯的做法还很普遍,造成嫌犯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佘祥林的案子就可以看出,当事人往往不懂法律,如果一开始有律师在场帮助理清案子的脉络和疑点,会有利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的审判。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

  学者普遍认为,“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律师在场”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作者 虎啸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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