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为何有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0:02 南方周末

  代表为何有意见

  其实,1月22日,中院院长罗安荣的报告也算中规中矩。

  报告除了谈成绩外,也用140个字谈了工作中薄弱环节,“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环境改善的力度不够;司法个案不公、不廉的问题存在,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加强……”

  工作报告的结尾,罗安荣说“法治无坦途,奋斗正有时”。

  市人大常委会一工作人员说,其实在对市中院报告分组讨论时,已有代表团提出意见。但中院只派了庭长和副院长参加,听到意见后也没有答复,衡东县的人大代表们当时就不满意。

  一位参加小组讨论的衡东县

人大代表回忆,小组讨论之初,代表们也没提太多意见,而轮到在衡东县民政局工作的王友生代表发言时,事态发生变化。

  当时,讨论主持人叫王友生谈看法,王说没什么意见。主持人说,还是谈谈吧。王说,既然要谈,那就谈点吧,“谈点我们民政系统的事情”。

  王所说的民政系统的事情,正是发生在2005年底的轰动全国的衡阳福利院“倒卖婴儿案”。

  当时,衡东县福利院原院长陈明因该福利院在收养弃婴时为送来弃婴的有关人员支付了“抚养费”,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他拣拾弃婴给福利院的人员,因领取“抚养费”,被分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3-15年有期徒刑。

  包括王友生在内人大代表认为,此案善恶颠倒且程序违法。在衡阳中院的判决中已认定这些婴儿为“弃婴”的前提下,仍以福利院支付了抚养费为由,认为“弃婴”被“买”来后,就成为“被拐卖的儿童”。

  人大代表们认为,“弃婴”与“被拐卖儿童”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一审应由衡阳中院管辖,但中院却在基层法院将该案依法移送中院之后,又违法交由下级法院管辖,人大代表们认为这是“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而本案另一个疑点是,衡阳有6家福利院卷入此案,但最终却只有衡东福利院的陈明遭刑事处罚,人大代表由此认为,衡阳中院有司法不公之嫌。

  据有关人士回忆,在王友生发言之后,衡东代表团会场上响起掌声,这鼓励了在场的其他代表,他们发现,原来对中院提意见竟能引起大家的共鸣,此后,不少人大代表也提了其他意见。

  衡南县人大代表邱清楚说,据他所知,13个市、区、县人大代表团中,对中院有意见的代表集中在两三个团。

  或许正是因为有意见的代表团只是个别,发生在衡东代表团的事情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关注。

  有人认为代表挟私“报复”

  但也有人为中院鸣不平。有多人证实,刘跃中本身就是中院管辖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一个案子一审在基层法院胜诉,但到二审却被改判,因此对中院心存不满。

  相关人士还认为,刘跃中曾说,在衡阳中院打官司必须要有钱;任何一个官司哪怕在基层法院胜诉了,只要对方在中院有点关系,到了中院都可能推翻。“难道基层法院法官都是法盲?难道只有中院是真的,基层法院都是假的?”

  这位人士还透露,衡东县另一人大代表熊少林的情况和刘跃中也是一样,这位人士认为,这些人大代表有挟私报复之嫌。

  相比较而言,2006年衡阳市优秀人大代表邱清楚的看法有些不同。

  邱清楚曾任衡南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委主任,1月24日,他对中院报告投了赞成票。

  邱清楚说:“以我个人来看,法院的工作还是不错的,少数案子有些问题,那也是个别法官的问题,哪个法院没有这样的情况呢?中院对法官的要求也算比较严,此外,中院也经常邀请人大代表听庭审,庭审之后,也会听取代表意见和看法,经常给代表寄送资料,通报工作情况,寄送学习资料,供代表参考。”

  邱清楚觉得,中院也有需要提高的地方,比如对于一些老百姓关心的案子,法律规定合议庭有权审判的,可以不通过审判委员会,否则一些案子久拖不决,一个案子搞几年,时间长了老百姓会有想法,会影响法院的公信力。作为人大代表否决中院报告,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类似情况,全国已发生多起,并不奇怪。

  “因此,一个案子如果有问题,往往不仅是中院的责任,其他方面也有责任。如果能够通过中院的争取、通过人大代表的努力,对权力进行制衡,很多问题也许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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