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杀死北京城管案判决在即 学界呼吁慎用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0:13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赵凌) 这是注定煎熬的一段等待。自崔英杰得知自己挥下一刀居然夺去城管李志强的生命起,五个月来,他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可能随时而至的死刑判决。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区城管干部李志强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和李志强的形象遍为人知不同,这是摊贩崔英杰首次公开露面,他的英俊让旁听席上的部分女记者发出惋惜的唏嘘。

  23岁的被告人崔英杰被控在城管人员没收其三轮车时杀死副队长李志强。与他同时站在法庭上的,是以窝藏罪被起诉、在他逃亡中提供帮助的四位朋友。

  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适当,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

  辩方反对这一指控,为崔英杰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认为,崔英杰的行为仅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辩方意见,则暗示崔英杰保住性命。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崔英杰而言,两者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生与死。

  刑法学者:适用死刑不合适

  一审中检方当庭播放了事发现场的录像资料,这被认为是崔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我根本没有想到,手中的摄像机没有关掉,偶然拍到的画面让人们看到了李志强被杀的经过。”在接受北京《法制晚报》采访时王金波说,王是海淀城管大队宣传科工作人员,为了留存工作资料,他参与了联合行动。

  画面显示,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城管的声音在说,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争执的最后场面是崔英杰单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轮车不放。

  “我哀求他们,什么东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请把我的三轮车留下,因为那是我头天刚刚借钱买的。”崔英杰在庭审中形容当时心情。

  城管最终收缴成功开始回撤,画面中是他们离散的背影。已经离开现场的崔英杰突然从后面迅速跃入镜头,人群一阵混乱,然后是血,然后是崔英杰转身飞快跑向小巷深处的蓝色身影。

  “当时非常心痛,看到三轮车被装上卡车的那一刻。”崔英杰说,“看到过新疆卖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后关头还能要回车,我就又冲上去了。和李志强擦肩而过时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为他要抓我,所以随手一扒拉,当时不知道扎在什么位置。”对于这一致命动作,崔英杰作出了如上解释。

  起诉书表明,崔英杰因无照经营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时,即持刀威胁、阻碍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并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男,36岁)颈部,伤及李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方指控崔英杰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夏霖和李劲松认为崔英杰故意杀人不成立。他们表示,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崔的行为是在挽救自己三轮车的同时,担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时一次随便的挥刀。

  崔英杰逃到天津后,曾向朋友发短信询问李志强的伤情。律师表示,这一点可以证明崔英杰确实没有预见到李志强死亡的后果,对李的死亡结果没有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认为,从适用刑法的角度看,当不能证明有杀人故意时,根据疑罪从无从轻原则,就应该认定为伤害致死,这是当前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

  “但不论是杀人还是伤害都是应当对罪行承担责任,所以关键就在量刑,如果按故意杀人定罪,判处一般是死刑,不判处死刑是例外,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有手段残忍才是死刑,判处死刑才是例外。”

  阮其林强调,对崔英杰适用死刑将不合适。因为对犯罪不仅要看结果还要对整个案件的综合考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定罪量刑。“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为情和钱的谋杀、为掩盖罪责的杀人,或者以残忍的手段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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