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上明确具有支架性意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16: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稿5: (引题)黄丽满谈《物权法(草案)》认为 (主题)法律上明确具有支架性意义 本报北京消息 记者王雷、李宜航、尹安学、夏杨、张军、陈晓鸿报道:“《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在昨天分组审议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说,物权以前是政策上明确,现在是法律上明确。 黄丽满这样阐述物权法的支架性意义———它体现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体现了当前中国国情。以前都是政策上的明确,现在是法律上明确。她说,所有制问题,在法律体现就是所有权的问题,物权法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公有,哪些属于集体,哪些属于私人,规定得清清楚楚。草案写明,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黄丽满说,这部法十分重要,“有一些民营企业家怕政策变”,《物权法》出台将广泛调动积极性,对市场经济更好向前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稿6: (主题)《物权法》有望彻底管住“住改商” (副题)“住改商”现象在全国各地都存在,居民不胜其烦;广州市政令对此经历了“禁、放、禁”的多次改变 (作者)本报记者 王雷 李宜航 尹安学 夏杨 张军 《物权法》(草案)中“住改商”条款有什么用?有人这样打比方:这关系到邻居家能不能敲掉一面墙,将住宅变成门面房,让舞场或动物医院开张。 据悉,2005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住改商”纠纷就达105起。让市民欣慰的是, 《物权法》草案给“住改商”立了规矩: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小区业主不堪其扰 不少市民叫苦:民居住宅开起了公司,变成了商业甚至娱乐场所,不堪其扰。 全国人大代表黄德明说,在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开办公司等,会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的紧张、电梯的拥堵、用电的超负荷等等,这些都会给楼内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而住宅的超负荷运转,也必将大大降低住宅硬件配套设施的使用寿命,给楼内其他居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分析说:有人做过测试,商用住户每天使用电梯多达100人次,而普通居民每户每天乘电梯仅为3人次。电梯在没有住改商之前,早上高峰期平均等候时间是40秒,住改商以后,高峰等电梯的时间延长到了1分钟甚至更长。 不仅等电梯难,业主王小宇抱怨:“每月分摊的公用电费也多了。”在她所住的单元就有五家公司,人来人往,电梯没闲过。 住改商给小区物业管理也带来了难题。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说,一个家庭住户通常只有三五人,时间长了,保安都能记个脸熟;而开公司的,一套房少则七八个人,多则十几二十来人,再加上员工流动较快,保安很难记住楼内究竟有多少人,大大增加了物业管理的难度。 临街楼盘相当普遍 广州有多少户“住改商”?早在2005年,广州市房管局一位负责人表示,经过摸查,广州有约80万套房屋用于出租,其中相当部分是“住改商”。据报道,东风广场住宅楼中就有多家公司,住客李小姐曾在丽榆阁做了个简单调查,结果发现至少有七八层都被各式各样的公司占据。 广州车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晟指出,他所在的小区,很多房子如今成了办公室。 据悉,广州“住改商”由来已久。广州早期的住宅改商业用途的多数是个体经济,经营场所大多是临街住宅、学校或机关破墙开店,业界称之为“马路经济”、“围墙经济”。 据中原地产研究部介绍,“马路经济”在老三区尤为普遍,如荔湾区的人民南路、纸行路,越秀区的德政路、豪贤路、榨粉街,东山区的署前路、先烈路、福今路等地段。此外,一些早期的住宅小区,其首层住宅用作商铺经营的情况亦很普遍,如淘金坑小区、东湖新村小区、金花街小区等住宅小区。 全国人大代表吴自祥说,随着个体、民营企业队伍迅速扩大,新创立的中小型公司无法承担写字楼租金及管理费用,便转向成型的商业圈和写字楼圈附近的住宅楼。 据专业经纪人介绍,选择住宅办公的要求多数是强调交通方便,最好面向马路,公司租客能在临马路的窗户上写广告招牌。如天河北的金海花园、鸿翔大厦、天丰阁、天兴阁和黄埔大道西的金泽大厦等。业界人士举例说明:在商业旺区内租用100平方米的商务式写字楼,使用面积约60平方米,每平方米月租金40元、管理费为25元/平方米/月,租金加物业管理费一年达7.8万元。而同样一套住宅物业,租金约为3000元/月,管理费2元/平方米/月,一年租金加物业管理费仅为3.2万元。 “住改商”现象,在全国各地都存在。拿北京来说,四五年前开始盛行,这几年愈演愈烈。 法律没有明令禁止 住宅改商用带来的油烟噪音扰民、环境脏乱差、治安不良等问题,成为市民的投诉热点。广州市早在2000年就颁布了“住改商”的禁令,但是2001年2月起试行的《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又对这一禁令有所松动,对那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了商业氛围的住宅商用松动了政策,到2002年“住改商”禁令解除。 2005年5月1日,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全面实行住宅禁商。规定中明文指出,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广州市住宅禁商执法行动已于本月初在天河南展开,并将渐次扩展至淘金路、建设六马路、江南西、高第街等著名商业街。 黄德明代表说,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住改商”施禁,这一规定的合法性也遭到质疑。有人认为,叫停“住改商”是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毕竟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而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对法律作出扩大性解释。而另一方面,住改商在某些方面,如开便利店、干洗店等给业主们带来了生活上的方便,“一刀切”并不合适。 新法将赋业主特权 住宅可不可以改成商用?《物权法》草案把决定权交给了相关业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要住改商,还要得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就意味着,物权法一旦生效,业主就可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这种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进行否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小、能够给业主生活提供便利的“住改商”,将有可能得以放行。 黄德明代表说,此法一出,楼上的公司很可能将不再存在,而便利店等便民商铺或许能够继续经营。 对此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李力持肯定态度。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