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曲——几多不和谐音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4:58 《法律与生活》杂志

  黄昏恋曲——几多不和谐音符

  文/杨文起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养老问题、婚恋问题等已经日益突出,逐渐演化成了社会问题。本文作者——一位法官,从众多老年人婚恋案例中择取几例,加以剖析,希望大家来共同关注老年人的感情世界。

  人口学家和社会学者断言,我国未来的社会人口家庭模式是“421”模式,即将来会是2个年轻人有可能要赡养4位老人,抚养一个孩子。

  为了减轻年轻人的赡养压力,应该鼓励人们转化观念,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应该实行社会化、体制化。这种认识已经成为一种广泛共识,并且逐渐被社会的各个基层和人群接受。但是,老人的婚恋问题却少有人重视,即便被人重视也往往被认为是老人个人之间以及他们各自家庭之间的内部事情。

  难道老年人婚恋真的是“个人事情”吗?

  八旬老人要

离婚

  吴女士今年已经82岁了,她的老伴张老先生87岁。两个人均是再婚,他们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是已风风雨雨地走过了整整40年。

  这对相伴进入“银婚”岁月的老人,在别人眼里是幸福的:两个人各自的子女早已经成家立业,且不在身边生活,没有子女家庭纠纷的困挠;两位老人一个是离休干部,一个是退休国家干部,两个人每个月的退休金共近万元,经济上很宽余。但这样的两位老人,却要离婚。

  2006年8月,吴女士把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离婚理由很简单,由于双方当时草率结合,两人在性格、生活习惯上存在很大差距,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特别是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吴女士在诉状中说,自己这几年年老多病,身体每况愈下,而被告视金钱为第一,对原告的病情从不关心。2006年8月1日,在原告做了高位截肢手术后,被告拒绝交纳自费药费。被告的这种行为致使原告伤心欲绝,也彻底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要求与张先生离婚。

  张先生则表示,双方虽然是再婚,但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原告生病后,我虽然年事已高,但我的儿女也曾经精心照料,并不像原告所称我对她的病情漠不关心。原告做手术时的住院治疗费用也是我用近几个月的工资支付的,因我们的存款是以原告姓名存入的,我无法支取,并不是我不愿意交纳自费药费。我与原告共同生活近40年,现有各种存款、债券共计32万余元。现原告起诉离婚纯属受案外人的影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法官分别做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认为双方共同生活近40年,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生活中本应相互扶助,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在家庭生活中,双方因看病花费等问题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应该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宽宏大度,共同面对和解决问题,不应该让夫妻感情之外的因素影响和破坏夫妻关系。只要双方以诚相待,加强沟通,双方的感情是可以维系的。

  最后,法庭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并未提出上诉。

  身后留下三起纠纷

  刘老汉如果在天有灵,一定会愧疚不已。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当年为避免肥水流向外人田,要把产业留给儿女,并及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还是埋下了隐患,给儿女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烦恼。

  刘老汉与结发妻子生了一儿一女,全家的生活还算可以。1995年,刘老汉的结发妻子因病去世,此时儿女也已经各自成家。儿女看着自己的父亲形单影吊,不免心中难过。这些孝顺的后辈纷纷鼓励父亲再婚,安享晚年。

  刘老汉看着儿女如此孝顺,很是知足。经过商议,全家决定在父亲再婚前就把房屋手续办好,以免后患。于是,在刘老汉与儿子办理了刘老汉名下房屋的赠与公证文书后,刘老汉经人介绍,于1997年与60多岁的外地女子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刘老汉全家并未将房屋处分情况告诉李女士。

  2002年,刘老汉与儿子刘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在房管局办理手续时,双方填写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交易房款为26万元,但实际上并未进行该房款的交付。2006年,刘老汉撒手西去,纠纷也就随之而来。

  刘老汉去世后,刘先生拿着写着自己名字的房屋产权证书,要求继母李女士将上述房屋腾空交给自己。此时,李女士如梦初醒,大呼上当受骗。双方的关系骤然紧张。

  后来,刘先生将自己的继母告上法庭,要求其腾房。在法庭上,李女士哭诉说,如果当初刘老汉告诉她早已经把自己的房屋给了自己儿子,她绝不会答应嫁给他;或者说刘老汉在去世前给自己安排好住处,自己也不会这样伤心欲绝。刘先生则显得理直气壮,坚决要求腾房。最后,法院在要求刘先生另外为李女士在同院提供一间住房的前提下,判决李女士限期腾房。

  刘先生虽然打赢了房屋官司,但没有高兴多久,就接连收到了法院的两张传票,成了两件案件的被告。

  原来,李女士输掉官司后,心中一直气愤不过,于是向律师咨询,先后向法庭递交了两份起诉书。一份是要求与刘先生共同分割继承刘老汉名下的存款以及其他动产财产;一份是以刘老汉配偶以及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刘先生交付当年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在买卖契约上写明的房屋价款26万元。

  不管这两个案件的结果如何,我们都相信这不是刘老汉愿意看到的。

  再婚老人状告继子女

  韩女士这次不得不硬着头皮把自己的继子、继女起诉到了法院。

  韩女士一生,命途多舛。

  她第一次婚姻,丈夫是张先生。两人生有一子一女,后来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经朋友介绍,韩女士认识了王先生。王先生也是再婚,有一子一女。双方在1984年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子女都已经成人,不在一起生活,两个人生活得倒也相安无事。

  2002年,王先生单位对分配的房屋进行房改,王先生在交纳了一小部分购房款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书。两年后,王先生因病去世。在王先生去世后不久,韩女士再次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并搬到了李先生的家中居住。

  韩女士认为,在自己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取得了房屋的产权,所以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自己理应享有继承权。在与王先生子女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她将王先生的子女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的子女则表示同意分割父亲的财产;但如果分割财产,就应该将在自己父亲与继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女士单位分配给其的住房一起分割,而且从感情上不能接受韩女士在自己父亲刚刚去世不久就改嫁他人。

  关心老年人的感情家园

  以上几则老年人的婚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老年人婚恋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性。由此可以看出,老年人的婚恋问题不仅仅是他们之间的个人感情问题,更多地牵扯到财产权益问题,甚至会影响到下一代人。

  正因为如此,老年人在婚恋问题上,尤其是对再婚,往往不敢向子女表明自己的态度;而子女也多是态度消极,对老年人的感情问题关心甚少。究其根本原因,多是财产惹的祸。 笔者就此浅谈几点看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以唤起大家关注和关心老年人精神家园的热情。

  首先,要转变观念。尤其是作为子女来说,对老年人的婚恋问题更多地应该持积极的态度。不能双眼只盯在父母的财产上,怕父母再婚导致财产流失,或是少了自己的份额。殊不知,父母为儿女操劳一生,不说老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安度晚年、享受晚年也应该是他们的权利。退一步说,如果老人通过再婚,生活上有了扶助,精神上有了寄托,这又何尝不是儿女之福呢。

  其次,要加强沟通。沟通既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也包括再婚的老人之间的沟通。通过沟通才能达成共识,减少不必要的猜忌。本文的第二个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刘老汉在再婚之前就与李女士坦诚相见,告诉她对住房问题所做的安置,就不会出现如此复杂的局面。

  最后,对财产要淡然处之。“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人只有到了老年阶段,才能真正领会这句话的含义。财产不应该成为老年人婚恋的负担,而应该成为砝码。对待子女要慎许诺,重看表现;对老伴,也要设身处地,作出妥善安排。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3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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