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起诉讼前应充分考虑诉讼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8:18 新浪嘉宾访谈

  韩德云:现在有不少地方的法院对诉讼的请求,以及对当事人有诉讼风险的提示。比如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特意要给起诉方一个诉讼风险的书面提示,告诉你诉讼当中有什么情况,意思就是你要慎重考虑,要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要请专业人士评估一下你这个诉讼成功率有多大,你自己占理吗,是不是准备充分?打官司是有风险的。对当事人来讲去打官司,打一个不一定很恰当的比喻,就相当于一个国家对外要进行一个很强硬的活动,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打官司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如果在风险提示方面做得比较到位,可以会在相当程度上减少盲目诉讼。如果事前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帮助,比方说律师,根据我们的了解,由此而减少的盲目诉讼的数量是很大的。我们现在是个过渡期,法律服务很不完善,跟不上,尤其是基层。

  李汉宇:对于基层来讲,法律服务的人员从数量、总数上是不够的,全国一年那么多案件,全国律师13万,如果算下来一个案件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律师,我们的很多案件其实是没有律师来参与的。

  尤其是律师发案量向大城市集中,基层的少,我们有些贫困地区一个县一个律师,甚至完全符合律师法规定资格的律师是没有的。

  主持人:是空白的。

  李汉宇:市场规则都向大城市集中,所以基层律师问题很多。

  韩德云:全国有200多个县是没有律师事务所的,是空白的。这是非常要命的,也就是在这些地方发生诉讼,很难得到律师参与和帮助。

  主持人:相当部分老百姓跟律师打官司都求一个胜败,都是寄托打赢官司的希望。有的律师甚至为了打赢官司挑诉,现在又说和解,律师怎么来做?

  韩德云:其实我们不排除有极个别的律师是以挑起诉讼来创造自己的机会,但是我想对绝大部分律师来讲,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任务。但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律师发现诉讼是最好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机会,作为一个律师,无论是基于他的职责还是他的能力,还是基于他代理诉讼的目的,都应该帮助当事人怎么去把他的问题解决好,我们必须考虑到和解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因为刚才我举的例子已经说了,在国外大量的庭外和解是通过律师来实现的,所以我们也不排除实际上在国内现在法院很高的调解率可能也有律师做了很大一部分工作在里面,至少从我经历的情况来看,以我周边律师的情况来看,他们在代理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双方都是律师,如果法官秉公主持调解的情况下,达成调解结案的概率比没有律师代理的概率会高,而不是会低。

  李汉宇:其实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是非常希望各方当事人都有律师参加,都有律师帮助。当然你刚才讲的有没有个别律师通过挑起诉讼,创造他个人收益的机会,个案也可能是有的,但是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的律师真正靠挑起诉讼做到成功的律师是没有的,绝大部分的律师为了把他委托人的事情办或,为了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他工作的效率,也会拼命地协调,拼命地帮助当事人调解。同时,在一些比较盲目的诉讼或者是一些侥幸的诉讼,或者说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出现了严重的不足,这种情况下一个优秀的律师或者是负责任的律师,都会告诉他的委托人应该做一个什么样明智的选择。所以,如果有双方律师参加,法官工作就好做得多。

  韩德云:其实律师参与诉讼对于法院调判结合方式的推进是有非常大的推动效果。

  李汉宇:对,其实很多情况下法官只是一个主持,大量的工作是律师在下面做。比方说律师要说服他的委托人,双方的律师业务水平职业操守都达到一定的境界,他们自己在庭外磋商,或者把他们的意见跟法官沟通,最后达成一个和解。所以,应该讲韩代表这个意见我是赞成的。之所以法院这几年调解案件结案率比较高,而且总的趋势还在走高。因为律师工作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推广工作,做得非常好,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我们在基层的案件审判,假如律师在这方面服务能够更加到位,向基层下沉,我估计调解结案率还会高。

  主持人:现在在强调要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刚才李院长也讲了,在民事上是这样,在行政上也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现在也提到刑事自诉的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在强调和解,包括刑事和解,还提出了一个刑事缓诉制度,这对未成年人保护比较多。

  韩德云:刑事缓诉制度是基于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是基于起诉和不起诉两种选择。但实际上在实践当中我们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有一些轻微犯罪的案件,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可能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对嫌疑人的矫正可能是比较好的。有一些法院也尝试做了一些这方面的工作,效果比较好,但是从法律根据来讲是没有的,我们建议能够在起诉和不起诉中间增加一个缓诉的制度,对构成轻微犯罪的,不采取起诉的方式,采取缓起诉的方式,暂缓起诉,给他一个时间让他矫正,特别是未成年人,通过这个矫正,一般他在家庭、社会甚至一些矫正机构的辅导下,他会迅速改正自己的错误,而重新回到正常生活的轨道上来。对未成年人来讲这个制度的意义是非常大的,特别是轻微犯罪、初次犯罪。因为我们必须看到一旦采取起诉之后,走向定罪处罚的路,对他本人未来的生活和成长就是一个不归路,很难回头。在现实当中我们有大量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很多人的犯罪就是从轻微犯罪和一些偶然的失足来的。

  所以,在这个建议当中我们考虑在起诉和不起诉当中修改刑事起诉制度,这样让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判断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缓诉制度,来更好地拯救一些轻微犯罪的人,特别是未成年人。

  主持人:这个缓诉制度的法律效果、效力应该是怎样定位的?

  李汉宇:刚才韩代表讲缓诉前提是应该修改相应的法律,现行法律框架内目前还有困难。但是法制也应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变化,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就青少年犯罪的矫正机制来讲,我们现在还有很多空间需要完善,包括韩代表讲的在起诉的时候有没有可能设计一种比较灵活的方式,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有的青少年犯罪是因为他的

青春期,有一种青春期特有的冲动,尤其是比较轻微的犯罪,比方说我们的羁押方式,把他抓起来以后,就跟成年人嫌犯关在一起,关在派出所,这实际上是对青少年的矫正不利的,是值得研究的。

  主持人:有一些进了犯罪训练营。

  韩德云:有一个不完全的统计,轻微犯罪、初期犯罪一旦进入这种被管教的场所以后,他可能会受到传染、感染,觉得受到社会的歧视,反正出去以后也没有正当生活的了,在这里反而学到更多(坏东西)。

  李汉宇:尤其是心灵的健康受到很大影响。我为什么讲青少年犯罪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我们不论就人性化的角度讲还是在矫正机制上、方法上都有很大的空间。首先我们的理念上就应该按照国家一些现行法律的规定和我们现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关注程度,要对这类案件给予特别的关注。既然给了特别的关注,就包括立法也应该做出一些更加宽松的规定,便于我们的警察、检察官在起诉前进行各种考量。通过各种制度设计,针对青少年犯罪现象和个案,进行一些案前的矫正。我认为这样的工作不能说都依靠审判,当然审判工作也要为青少年保护服务,也要做好这一块服务。但是如果在审判前有这么一个机制,比如韩代表提出的机制,得到立法机的认可,我个人是赞同的,我认为这是比较有利的,当然现在还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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