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法副院长:实现司法和谐不仅依靠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8:18 新浪嘉宾访谈

  主持人:这是一种建议。

  韩德云:是一种建议,一种呼吁。当然这种呼吁和建议也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因为就像刚才我们讨论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我们也在考虑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在行使侦察权过程中其它的一些措施的改进,都是反映出现在为了司法公正,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尽量地按照以人为本的角度来出发,按照维护公民宪法的基本权利,维护人权这个角度来考虑、出发的,这样就不是太强调打击犯罪的职能。

  李汉宇:如果过于强调你的职权,而不注重对你职能的一种改善,就会造成一个是司法资源浪费。第二,本身就难以和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您刚才也跟我们讨论的,比方说调解、矫正,我的理解都是司法改革中理念的进步,甚至包括比如说以前我们很少谈减少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我认为从改革的方向来看作为一种尝试也是一种义务。

  主持人: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司法和谐的概念,两位怎么看?

  李汉宇:司法和谐是应该说

科学发展观
和谐社会
的理念在司法领域一个必然的要求,我们要把这个社会建成一个和谐社会,中央提出来要在共享和谐的环境,在共同的创建和谐的环境,司法领域也不例外,而且是一个重要的领域。肖扬院长提出司法和谐,应该说最高法院这两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已经在具体工作中做了这样的安排。

  韩德云:从这个角度讲实际上这是最近几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一种司法体制新的一种探索,而现在司法不仅作为一种目标提出来,是体现法制化和人性化角度一个具体的措施,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具体的措施。比如我们刚才讨论的调判结合,就是成了要保证实现司法和谐的一个具体的手段。

  李汉宇:四个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很多措施配合。我认为最主要的一点,我认为所有的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大家要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共同实现司法和谐,靠法官一方是不行的,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没有检察机关配合,尤其是律师的配合,法官单独一方就能实现司法和谐?也不现实,关键靠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在共同的理念当中,包括每一位法律人都能够在自己工作的领域中认真体会、领会,从思想上、理念上真正解决,最后在我自己的职业操守和我自己的职业社会责任方面,是不是都符合了和谐社会理念的要求?如果都行了,都做到了,整个领域实现和谐才有可能。所以,司法和谐这个目标是一个大目标,但是需要大家的努力。

  网友:调解是妥协、博弈的过程,我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完全伸张,甚至我的经济利益损失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我从这个角度上来怎么认同?

  韩德云:其实调解是基于各种因素当事人做的一个最佳的选择方案,任何一个当事人在选择诉讼这种解决纠纷比较极端的手段的时候,都是希望全部主张自己所有的权益,每一分、每一厘都不能让。

  主持人:对,觉得打官司,我到法院就是要主张我的权利,就要给个说法

  韩德云:特别是诉讼本身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帮助和论证,是一种出气的方式,更希望权利得到主张。在诉讼过程当中,我做律师的体会是,我们按照法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但是前提是要调解也有一个原则,调解其实是一个手段,但是这个原则是谁给出来的?是法官给出来的。也就是说极端的情况把这个案子打下去,我可能会胜诉,但是胜诉的概率是10%,但是我要花的成本可能是多少多少。现在如果采取调解的方式,从经济上看可能我得不到我想要的那么多,但是我会带来另外一个好处,这个好处就是可以减少我的时间、减少我的精力、减少我成本的投入,还可以让我迅速地了结这个事情之后开始投入新的工作、新的业务。

  主持人:我们在媒体当中接触这样的案子,有的人可能把一生的精力用在打官司上。

  韩德云:所以问题的核心就是怎么样来启动这个调解,在启动这个调解的过程当中,如果这个调解一旦启动起来,当事人就会在算我刚才说的考虑这些因素。往往调解不成是因为斗气,因为斗气就不愿意接受和解,也就是说我其实最难调解的案件是什么案件呢?不是经济主张,不是其他权利主张,是要出气的主张。这样的案子客观上来讲,因为当事人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状态,要让他调解成功,可能主要要靠我们法官怎么样去运用高超的审判艺术,来正确地引导。所有成功的调解,当事人首先有一个杀气的经过,要怎么很巧妙地正当地影响当事人把该出的气出完,最活再回到心平气和的路上分析和判断。当事人的提问是我要主张我的全部权利,我说你主张什么全部权利,你是主张赔付你多少钱,还是拖着让他走不了路,要达到这样的效果,要出气。

  主持人:可能有时他的气所来就来自于我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

  韩德云:但是损失是多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这需要法官本身来引导。这一次法院还有一个重要的改革,是判例的改革。他会告诉你在同样的情况下同样的案件是怎么判的,如果一定要打下去,你以为会得到10万吗?法院判例是只能得到5万。如果你真正打下去,就在5万和10万中选择,如果调解找到一个接近的点,他是能够接受的。

  李汉宇:当事人在诉讼中,在有的比方说诉讼时间比较长,甚至当事人选择上访等各种比较极端的方式,往往有这种现象,他对自己利益的判断或者期望值很高,而对这样高的期望值是不是第一首先是不是合理,第二是不是合法,他不一定经过非常冷静、理智地分析。这种情况下刚才我们讲了,如果事先就有法律专业人士对他进行风险提示,现在法院已经提示了,律师对他进行法律方面的帮助,当事人能够让他回到一个理智的前提下来打官司,这种情况我估计就会出现很多。

  你刚才讲我已经起诉了,把官司打到底,或者就像秋菊打官司,就要讨一个说法。我觉得首先是他要讨的这个说法是不是确实也道理,是不是确实合法。比方说在很多民事侵权案件当中,有的是邻里纠纷,非常简单的一个纠纷,但是如果处理不好,会发生变化,甚至会酿成比较大的纠纷,甚至有的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都有这种情况。这就需要我们不管是审判人员、法官还是律师都要尽责,尽量地这个案子首先确实要明辨是非,必须要说清楚。如果说我为了调解,是非都不要了,为了盲目追求调解率,就舍弃了公平、正义这个基本的目标,这样的调解不会成功的,真正的案件事了也是做不到的。但是有的案件,比方说在经济损失上,诉讼的金额,1万块钱是合理,还是9999块钱是合理的?这就是一个度。从当事一方的角度来讲应该分析,在这个度上,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是不是一定要为那一块钱,把官司打到底,打到最高法院,要把它讨回来。这种现象有没有呢?这种现象也有。我们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官就应该多加以在法律上进行帮助,对案件有一个正确的在辨法析理方面做更多的工作,尤其是依靠双方的律师,共同把工作做好。实际上据我所知,有的这种极端当事人在法庭上气出了,话讲得很满,回到家去一讲、一商量,包括亲友们一说,这个官司值得吗?就像韩律师讲的,他觉得就是一口气。

  我们之所以要建设和谐社会,某种意义上讲需要一种妥协的精神,有一种妥协的境界。如果凡事都是一分为二,没有任何的余地,在司法工作中要做到和谐也是很难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