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公义建议从体制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21:15 新浪嘉宾访谈

  主持人:我们在贾春旺检察长报告里面看到这样的字句,他说要坚决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这也说我们更加严格和人性化的一面,两位教授对这个有什么解读?

  陈春龙:刑讯逼供是个老大难问题,不光是中国有,世界各国都有,在与犯罪作斗争里面,刑讯逼供是个顽症,是个固疾。咱们法律规定很明确,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按照伤害罪判刑,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按照杀人罪判刑,前几年云南有一个警察刑讯逼供把人致死,判他无期。法律政策都严禁刑讯逼供,但为什么现实是屡禁不止呢?第一跟我们司法机关维护社会保一方平安这个责任太重有关,比如说我这个地方发生一起杀人案件,各级领导非常重视,限期侦破,没有破案的话,你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够呛,所以限期破案压力非常大,当然咱们公安部系统一直在说,命案必破,只要是杀人的案件一定要破,咱们这几年破的命案在全世界名列前茅。

  目前,偶尔地刑讯逼供也带来一些问题,你比如说2005年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湖北京山的佘祥林,他自己就是个后备警察,说他老婆被他杀了,他没有杀,就被打,各种方式的刑讯逼供,最后他说是他杀的,最后还好没有判死刑,坐了11年牢,他老婆回来了。我问你为什么要承认是自己杀的,他就说简直弄得我没有办法,所以刑讯逼供给受害人,给受害的家庭,带来的影响是沉重的,而且对国家对社会治安起不到作用,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所以这次公检法制止刑讯逼供方面有很多新的举措,比如说命案,要判死刑的案件,全程录音录像,而且不间断,现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基本上在采取这个措施,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从去年开始,全程地录音录像。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审讯犯人,在西方国家,抓到一个嫌疑犯,你现在可以不说话,但是你说话就成了法庭上的证言,嫌疑人就要喊律师来,我们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我建议特别是对重刑犯人一定要有第三方在场,比如说我公安抓了一个杀人防火的重刑犯,最好有检察官在场,最好有律师在场,对双方都有好处。另外在这个里面,看一下场所,咱们过去的传统做法,好不容易抓了一个嫌疑犯,我当时抓到,我就地问,你不招我就打你,晚上就把你铐在门上,铐在楼梯上,不给你水喝,不给你饭吃,这个情况下人家不得不招。我建议抓到嫌疑人了,要到看守所讯问。咱们正在采取措施,但也不能说刑讯逼供完全杜绝了,我个人看是杜绝不了,但是至少大大地减少。这是我的意见,王教授有什么意见?

  王公义: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咱们刑讯逼供有这么几个问题,一个是社会压力很大,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第二个问题,手段很落后,我们公安手段非常落后,北京、上海还好一点,中西部罪犯坐着飞机跑,我们公安坐着火车跑,不可能追得上,侦破的手段很落后,所以很难完成任务。第三个问题是体制问题,现在公安机关内部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录像、录音,中国政法大学的樊教授在北京海淀区和河南省做实验,让审讯的时候有录音录像,同时请律师到场。请律师到场这一点是体制外的监督,录音是体制性的监督,我认为录音录像不解决问题,看守是一家,侦查和羁押要分开,我审讯给你准备好,公安审犯人的时候你就不干了,两个部门在管,你抓住以后放在我这儿,我只负责看,你什么事情按照规定审讯,因为在我这儿,我对你一切东西起到体制上的监督。

  我们国家监督很多,一大堆监督,但是真正的体制或体制之间的监督发挥硬作用的还是不到位,比方刑讯逼供问题,如果两个部门从体制上解决,一家是侦查,一家是看守,检察院是检察,侦查的过程中是不是有问题,检察看着你,看守过程中检察看着你,这个监督机制都是外部的,这个刑讯逼供从根本上来讲可能解决,如果不从体制上解决问题,什么那个到场,那个到场,什么录音录像都解决的是皮毛问题,不解决根本问题。

  主持人:除了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外,录音录像之外我们还要在体制上有相关的改变。我们看肖扬的报告里面提到,要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上犯罪的能力,对于经济这一条是软手段,这个软手段到底能不能起到实际的效用呢?两位解读一下。

  陈春龙:犯罪要负责成本的,之所以有些人敢于犯这个罪,是因为他考虑过,为了犯这个罪,我付出的成本和我将来受到的惩罚相比合不合算。我理解肖扬院长这话的意思是,要加大他的犯罪成本,剥夺他的犯罪能力,从经济上,犯了罪以后,特别是经济类的犯罪。

  当然这一步不是法院一家事情,要加大犯罪人不敢犯罪的成本上的顾虑,全社会要来做这个工作,我觉得现在这方面惩罚力度不够。看看贪污犯罪,经济犯罪是前仆后继,有的单位,单位的第一任老总贪污了,判刑了,没有过几年,第二个又贪污又判刑了,第三个又判刑了,这样的例子全国应该说不少了,不是一个两个。为什么?你说他的智商就那么低,他就算不了这个账,他算了这个账的,他一个人坐十来年牢,他一辈子老婆孙子都有了,都在国外了。所以这次肖扬院长讲的这个非常好。不知道王教授怎么看?

  王公义:政策上解决问题,特别是经济犯罪,奔着经济目的去的,我们政策要从经济上彻底剥夺他,一个人犯罪三代人受益,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我们在政策上还需要一些调整,比如说假冒伪劣产品,有些打假冒伪劣产品过程中,产品本身是好的,

商标是假的,把产品消灭掉,把老板处理一下,但是没有从经济上彻底搞垮他。贪污受贿也是这个问题,这样带来的成本很低,他已经有思想准备了,所以我们要从经济上彻底解决人的问题,经济问题,恐怕还要调整。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再来解读最后一个问题,肖扬院长也提到,要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这个以前我们是怎么执行的,这个对我们法治进程有什么样的影响?

  陈春龙:让老百姓享有知情权是一个重要方面,过去法院的判决,也不能说完全没有公开,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公报,公报上定期公布一些全国范围内的典型案例,包括判决书、法律文书,但是没有形成一个制度,应该说过去这样一些法律文书公开得少,大部分都不公开,当然了,过去有过去的考虑,但是随着我们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公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着咱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首要因素不在于制定了多少法律,我觉得首要的区别就是要让老百姓知道情况,老百姓什么都不知道,我当什么主人,法律文书的公开就是让老百姓行使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全部公开,一下子还有些困难,比如说涉及到隐私的,涉及到

国家机密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我们都有规定,审理的时候就不公开,但是,有一些文书是完全能够公开的。

  主持人:比如说什么类型的文书?

  陈春龙:我个人考虑,应该说绝大部分的法律文书判决书都可以公开,应该公开,这样也是我们让法院的工作,司法机关的工作,让老百姓更充分地了解,这也是个很重要的方面。

  主持人:王教授,您对这个有什么样的判断?

  王公义:我觉得这是一个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面,现在公布文书还有一个好处是对法官监督,看看法官到底执法公不公正,把你法官判决的东西全部公开出去,对法官和社会工作都是很好的监督,因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好一道关口,如果司法再解决不了社会矛盾的话,可能就大乱了,这道关口首先要把好。什么公正能体现公正呢,要公开,阳光下作业就容易公平,等于把法官的判决公开化。原告说什么了,被告说什么了,律师说什么了,检察官说什么了,法官你怎么判的,事实是什么,是不是公道,是不是公平,这个对教育群众,提高人民法律意识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同时也监督法官是否公正,我觉得很好。

  主持人:两位的解读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相信在阳光下我们会减少腐败,减少一些错误的不公正的判决。谢谢两位来到新浪网为我们网友解读两高报告,非常感谢网友的关注,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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