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政府问责制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12:20 北京政协网

  立案日期:2007.01.29

  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委员提案

  第0056号

  案 由: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政府问责制的建议

  内 容:

  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监管既在微观层面保障基本人权,又在宏观层面保证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复杂,实行分段管理,从农田到餐桌涉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城管等多部门,存在权力配置不科学,监管组织体系多头抑或空白,各行政主体间或内部协调性差等问题,例如,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但“国务院有关部门”又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商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0 多个部门。另外,相关社会中间组织在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情形下,也可成为行政主体,其权力与行政机关并没有真正协调。结果各监管组织体以部门利益为中心,进行趋利性的博弈,可获利的监管是多头,无利益的监管则是空白。

  分析:

  建立严密有序的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于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问责制,对于监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是一项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问责制在世界各国的食品和药品安全管理中已普遍推行。2000年比利时发生的因饲料污染导致的畜禽产品中含有二恶英事件发生后,执政40年的社会党政府内阁垮台。2001年德国出现疯牛病后,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引咎辞职。我国在2003年的SARS疫情中开始出现官员问责制,2004年也有众多官员因失职或履责不力被撤职、查办、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江苏、青岛、湖北等地均实行了食品安全问责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因此,北京作为首都,在保证食品安全问题上也应下决心建立食品安全问责制,构建责任政府,保证首都人民安全,维护首都形象。

  建议:

  1、要建立食品安全的问责制,首先必须强化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项刚性监督手段,如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必要时还可以启动不信任投票制,引咎辞职制和弹劾制等。在这个基础上再拓宽和完善其他监督与问责渠道:如政协的民主监督、纪检检察机关问责、公民问责、媒体问责等。

  2、要明确行政主体的职责,将事前事中的全面监督和事后严格问责相结合,预防与惩处并重。

  3、要尽快推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目前尽管有多项法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条例,但缺乏食品安全根本大法,使诸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4、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进一步增强法治程序意识,增强行政信息公开的观念,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来实施问责,才能真正构建一个责任政府,使我国的“问责制”真正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1] [2] [3]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