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2:21 中国网

  [主持人华清]: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刚刚颁布,大家可能都已经看到了。为了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特地请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先生,请他和大家做交流,并回答各位感兴趣的问题。今天请来的还有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先生。

  现在先请张穹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张穹]:

  女士们、先生们,很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向各位介绍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情况及该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温家宝总理签署, 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全面贯彻实施该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有这样几项:

  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治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以下四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

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条例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制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度。

  此外,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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