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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穹: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需及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2:21 中国网
[华尔街日报记者]: 第一个问题,我注意到在条例中记者的权利并没有放到一个很突出的位置上,记者将会享有哪些权利?媒体在信息公开方面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第二个问题,今后相关法律的草案,像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草案,是否也能够向公众公开?谢谢。 [张穹]: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来获取政府的信息。政府和媒体对政府信息的发布,都要依法进行。 条例规定了政府在公布政府信息方面的法律责任和要求。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是行政立法工作中,对于法规有一个征求意见的过程,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立法大概要经过三个方面的过程。 在制定和审查法律、法规的过程当中,要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要征求特定对象的意见,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来对重大问题进行论证。要深入实际地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在执法过程当中,有经验或者有问题的地方要进行总结,然后来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律和法规,而且要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法规,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记者]: 对不起,我的问题有点多。第一个问题,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怎么样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我看条例是一年以后才正式实施,这一年要做什么?第二个问题,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请问这是不是有界定的标准?它是否会成为一个不公开的理由?第三个问题,条例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重点公开的范围,请问关于财政具体的项目支出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像行政收费、高速路收费、养路费的支出情况,是不是也属于公开的范围?第四个问题,前一阵对房地产成本有公民或者组织要求公开,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这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请问根据这个条例,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算不算商业秘密?谢谢。 [张穹]: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也都规定了一段时间的准备期,例如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案经过了近五年的准备期,匈牙利也规定了一年的准确期,我们规定了一年的准备期。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是人民群众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让全社会有一个了解、适应的过程。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制度。 第二方面,政府有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做,所以有一个准备的过程。一个准备工作是各个行政机关都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第二方面的准备工作是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还要建章立制,建立各种制度。按照条例的要求,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都要建立起来。第三个准备工作是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第三方面,有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的规定。考虑到有一些省、市和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如果有和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要把它统一起来,有要求不明确的地方,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来进一步明确。所以,也需要有一段清理原来规章的一个过程。 另外,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这些单位,他们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这些单位,也有一些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的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 [台湾中华通讯社记者]: 因为公开信息最好的手段还是透过媒体,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公开条例对于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在哪些方面会有比较具体的改善?第二,这里面还是规定了一个审批机制,刚才您也提到这和公开是矛盾的,怎么样确保公开条例不会变成另外一个保密条例?另外,除政府机关定期主动公开以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官员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并及时回复刚才您所列举的重大问题,这个条例里有哪些促进的方法,确实能够促使官员及时地回应媒体的提问?谢谢。 [张穹]: 政府公开信息,条例规定了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条例在总则当中规定必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及时,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都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另外,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另外,这个信息是应该上一级机关才有权发布,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这样就可能保证媒体所获得的政府信息是一致的、准确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行政机关应该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和信息公开的指南,并且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纸、网络以及各种媒体及时地发布政府信息。 另外,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的一些查阅场所,比如图书馆、档案馆和一些设施和设备。行政机关还设立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来公告信息。我想这些对媒体记者都是非常方便的。 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够发生失密和泄密的情况,失密和泄密就会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要按照保密法的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的信息,要进行审查。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条例作了五个方面的严格要求,上面我已经讲到了。这应该既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和及时,也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中国日报记者]: 您刚才提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服务,就有一个服务质量的问题。如果公民认为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全面,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还不够,您可否告诉这位公民,他可以具体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第二个问题,您刚才讲到,政府信息公开是对中国的公民,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外国在华的居民,肯定也会对中国政府的信息有需求,他们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谢谢。 [张穹]: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主管机关确定为政府部门的办公厅(室),这主要是考虑政府部门的办公厅(室)具有担当组织协调的任务,能够解决信息公开当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能够起到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的作用。 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知道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即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一些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这样从组织上就作了保障。另外,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获取的途径和程序,这都是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至于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政府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就应该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华清]: 在发布会结束之前,再补充一点。刚才华尔街日报的记者问到条例是否公开,今天这个小册子就是公开出版的,条例本身也是公开的,中国政府网的网站上都已经登载,可以进行下载。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张穹副主任,谢谢赵晓光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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