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开涉及公共利益信息无需第三方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2:21 中国网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条例规定,凡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征求权利人的同意,请问当权利人不同意的时候,行政机关将会怎么处理?谢谢。

  [张穹]:

  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

  所以,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大家手里都有法规,第四章从五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1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制度。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33条还规定了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措施。第35条规定了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就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

  [香港文汇报记者]:

  在国外立法时,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而这个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范围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请问张副主任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张穹]:

  刚才文汇报记者提得很对,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这就是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们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也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所以,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我们主要是考虑有这样一些原因:

  一个原因是,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者是公布政府信息的随意性。另外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这样也方便群众知晓政府的信息,也减少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

  [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记者]:

  现在的法律和国家保守秘密法有没有什么冲突?如果有的话,打算怎么修改这个法律?另外,关于申请公开信息,政府有没有什么时间限制?在什么期限需要公开这个信息?谢谢。

  [张穹]:

  我刚才已经介绍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政府信息的保密是一对矛盾,对于政府信息的保密,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来进行审查。政府信息的公开要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来进行依法公开。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没有时间的限制。什么是依法申请公开?就是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提供政府所掌握信息的制度。所以,这是政府机关满足特定主体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是对特殊人群点对点的服务。因为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人和事因为生产、工作、科研的需要,需要特殊的信息服务,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就是为这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人民需求政府信息,一般有两种需求,一是一般的需求,二是特殊的需求。一般的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特殊的需求需要依法申请来获得。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申请人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是对政府答复申请人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有什么具体的作用?谢谢。

  [张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即由谁来公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重点内容,即公布什么;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即怎么公布;四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些监督、检查、落实的要求。这就是规定了怎么保证准确、及时地公布。

  首先是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样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第二,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

  第三,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因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凝民心、集民智,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四,有利于推进和统一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为在这个条例出台之前,全国有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16个较大的市都推行了政务公开的试点,对政务公开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条例出台以后,对于政府信息的一些具体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统一进行规范。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84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