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规定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0:40 东南快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

  规定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第三次审议稿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六种情形是: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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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法草案

  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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