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劳动合同法应追求实质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02:15 新京报

  据报道,因为争论激烈,《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三审时间一再延后。但如果各方矛盾难以协调,三审之后会否再现《物权法》历经七审的局面也未可知。(中国经济时报4月4日)

  其实,争论从立法的根本宗旨就开始了,即《劳动合同法》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不少人认为创业乃就业之本,只有企业得到发展才会有经济社会的发展及财富的增加,也才会有人们普遍生活水准的提高,所以应当为企业发展创造尽可能优越的条件。

  为企业创造相对宽松的发展条件,包括尊重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确有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用工包括员工待遇上就可以随心所欲、不受限制。因为在劳资关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然而却隐而不现的事实存在,即劳动者相对企业来说处于弱势,而且这种不平等对峙局面将长期存在。

  劳动法规固然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平等保护”概念不应该狭隘理解,比如将其理解为既然劳动者可以自由辞职,所以资方也就可以随意开除员工而不应付出任何代价。平等有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的区别,如果博弈双方原有力量是不对等的,那么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就可能加重实质上的不平等。

  其实,倾向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为促进企业发展并不矛盾,相反二者还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能够增强他们的归属感,从而能使劳动者更为忠诚地为企业效力;从广义上说,劳动者权益得到改善包括收入提高,能够促进消费、扩大需求,从而对于所有企业的发展都有益。所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不是零和博弈,应当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魏文彪(江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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