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细化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更具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7:37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本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等3部重要法律草案(下文“新规”为三审修改意见,“原规定”为二审稿内容)。

  经济补偿更具有操作性 不同的人适用不同标准

  [新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原规定]在6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修改原因]为了增强可操作性,部分委员认为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新规]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原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1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修改原因]有些意见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有些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比较复杂,除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外,还有半脱产或者时间不足1个月却花费高额培训费用等情况。还有的意见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上班之日成立劳动关系 “纸合同”须1月内签订

  [新规](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修改原因]有意见认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前订立。应针对以上不同情况,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以防止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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