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8:58 解放日报

  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24日首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划定规划区,并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规划不得因领导人变更而变更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具体规定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旧城区改建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

  为此,草案明确,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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