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9:48 河北日报

  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标志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周玮、田雨)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意味着我国正在努力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本次提请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共7章73条。草案规定的调整范围与现行“一法一条例”基本相同,规范内容包括城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及其布局。草案规范的“城乡规划”共分五类: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草案除吸收现行“一法一条例”的有关内容外,还突出和补充了五方面内容:增加了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和在规划制定过程中专家、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新增了对规划修改的规定,纠正当前规划随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变更而随意修改的问题;增加了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具体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强化和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须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

  草案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

  草案明确,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草案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

  草案还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

  城乡规划法草案破解“农村建设无规划”现状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保证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草案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改变目前乡、村庄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科学、不能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状况。

  城乡规划不得因地方领导人变更而变更

  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汪光焘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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