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城乡规划不得跟着领导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12: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据新华社电 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在会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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