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在华商会反对草案遭批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19:33 新浪嘉宾访谈

  网友:现在企业为了降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成本,合同一年一签,职工都没有安全感,想问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当中有没有相关的规定?这就是短期用工的问题。

  常凯:短期用工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特别要着重解决的问题,鼓励企业要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这里边做了相关的规定,通常在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长期活动,这是这次提出的原则性的规定。

  主持人:如果一个职工和单位曾经连续签过两次合同的话,就可以在第三次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签订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吗?

  常凯:但是现在这个问题应该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的,现在也在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还有讨论的空间。如果一次很短,再一次很短,第三次就没法这么做了,但是究竟这个问题能不能实施,企业有没有应对措施确实是个比较麻烦的事情。

  主持人:企业可能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规避相关规定呢?

  常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企业自己也在想着各种对策。企业方面对这个问题已经提出意见,觉得很不利于企业的用工制度,两次固定期限之后能不能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在实践过程当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

  网友:能不能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写入一些劳动者救济、女员工特殊保护、防止性骚扰等等内容?

  常凯:我觉得提出这样的意见是可以理解的,《劳动合同法》应该写进一些和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比如救济问题、性骚扰问题,有的是直接相关的,有的不是直接相关的,我觉得这不是《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网友:好像听说像这种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这样吗?

  常凯:《劳动合同法》从二审稿做了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主持人:刚刚那位网友是公务员,他是不是不涵盖其中。

  常凯:公务员不涵盖,但事业单位不属于公务员,涉及到学校、机关、团体的非公务员和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都按《劳动合同法》管理。

  主持人:请您总结一下《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的改动主要涉及了哪些方面?这些改变带给《劳动合同法(草案)》什么样的影响?

  常凯:我阅读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三读稿以后,基本评价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个,这稿坚持了基本原则和规定,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非常重要的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这条是《劳动合同法》的宗旨。

  这点在三审稿当中坚持了,是以保护劳动者作为法律基本的要求。但是保护劳动者不是唯一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劳资两利共同发展,坚持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并不是像有些媒体说,这个法律既要兼顾工人也要兼顾企业,这个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双方是要兼顾,但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实现双方和谐使企业发展,这个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具体的条文当中,它考虑到了企业提的很好的意见,保护工人不是无限度的,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双方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这里面怎么具体体现,许多立法技术上就需要解决,特别这次七处的修改就体现了这点。

  第三点在许多具体规定上有了更多的可操作性,这次我觉得还是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觉得在很多技术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还需要再斟酌一些,有些具体的提法、规定,甚至在条文设置上还可以讨论,因为是三读,不是最后通过,无论立法机构、企业、工人、学界都应该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更好的意见,使它更完善。

  主持人:另外,我们知道在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当中,也曾经收到外资企业非常强烈的反馈,我想问问他们的这些反馈会不会体现在我们《劳动合同法》的草案当中?立法会不会参照国外通行的惯例来做?

  常凯:这个问题是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一些外资企业机构,比如说上海美国商会、欧盟商会,都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意见,有些意见非常强烈,或者说非常强硬,有口头的,有书面的。

  主持人:总结起来,他们主要在表达什么样的观点?

  常凯:总的来讲,他们认为当时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似乎对于企业的保护不够,对于工人过分保护了,如果这样的话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等等,就觉得企业的利益应该更多受到关注,不能仅仅保护工人,这个问题就是我一开始介绍的,究竟法律应该保护谁的问题。

  我觉得他们提出意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哪个角度提意见,提出什么样的意见,怎么样对待这个法律,我觉得还是可以讨论的一个问题。企业不能仅仅光争取自己的利益,仅仅为了利润。

  比如说提出这个法律将会影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这种提法很可笑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开展的,而不能说劳动法律、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制订,因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多的是从企业的角度对企业人员进行管理的方式。

  在这个问题上我就觉得应该对他的意见进行一个客观地分析,一些合理的技术性的意见我觉得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对一些基本性的,对法律那种不客观的评价,我觉得恐怕不能接受。

  主持人:他们自己所在的国家,对他们的行为有反馈吗?

  常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内好像对他们的意见公开的批评很少,但是我了解,在国外包括在欧盟,包括在美国,在社会上、学界,甚至立法机构议会,都对他们的意见提出了一些或者赞同或者批评的意见,尤其是批评的意见应该说也是很激烈的,比如美国国会就有一批议员给布什写信,对美国上海商会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而且比较激烈,这是他们议员的签名信,给布什总统的。

  主持人:他们的签名信主要表达了一些什么样的观点?

  常凯:是这样提的,当然我也不一定完全赞同他们的意见,我们了解一下可能很有意思。

  他们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提供最低程度的保护措施,(当然是对工人的保护了)这些措施在世界其他国家都是很平常的,比如强制性的劳动合同,遣散费规定、以及关于工作场所政策和程序的谈判。然而在中国的美国商会发动一场激烈的游说运动,试图削弱或者完全放弃《劳动合同法》草案。事实上,我认为在美国可以执行这些东西,中国政府制订这些东西你们就觉得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其实是没有道理的。

  他们把美国商会这种做法和美国国内公众的形象联系起来,评论说:美国外企的可耻游说运动,与我们国家旨在促进法律和实践过程中的基本承诺是不相符的。可见,美国国内对他们的评价也是很反对的。

  在这封27个议员的签名信里,他们还说:而且许多美国企业领导长期公开宣称,尊重中国所有工人的基本人身权利,改进他们工作条件和生活标准,他们正是带领着在中国的美国公司和投资者的模范,然而这些名声被美国企业的这种行动败坏了。

  对这个问题了解一下情况,这是美国国内的,我们不做任何的评价,就客观地介绍一下,但是我就觉得对于企业也好,对于工人来说都应该站在更公正的立场,尤其学者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评价这个法律。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经过了三审,是不是和《物权法》一样,要反复审议以后才通过呢?

  常凯:我想不会的,因为这次看第三审的修改主要已经是技术性的问题了,刚才我对三审的评价总体上是不错的,技术问题上大家可以争论更细一点,但是大的争论已经不存在了,按照立法计划,我想六月份左右这个法律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是可以通过的。

  主持人:六月份人大常委会的时候有望审议通过。

  常凯:对。

  主持人:我们今天访谈由于时间的关系到此结束,预祝各位网友在“五一”期间节日快乐,非常感谢您的关注,也谢谢常教授做客我们嘉宾聊天室,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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