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6月份审议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19:33 新浪嘉宾访谈
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6月份审议通过
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

聊天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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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6月份审议通过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一项事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在4月24日至27日期间,被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去年3月曾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立法机关收到19万多件意见,而法律的天平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如何权衡取舍,曾引发激烈争论。

  针对企业提前解雇员工怎么赔偿?如何界定“恶意”裁员和合法裁员等网友关心的问题,新浪网于4月30日15时,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做客嘉宾聊天室,进行一一解读。以下为聊天实录。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其实常凯教授还有个身份,他曾经被媒体称作“劳方代表”,但是他本人对于这个身份并不是很认同,为什么呢?

  常凯:“劳方代表”是去年《劳动合同法》讨论当中,媒体给我加的称呼,我很理解他们,他们可能看到我对劳工的权益比较关注,强调《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我觉得我有些担当不起,我觉得“劳方代表”是很艰巨的重任,从法律上讲,应该由工会作为劳方代表的,我个人仅仅是公共知识分子。

  再有一个,我觉得我虽然强调劳工的利益,我并不是不关注企业的利益,我仅仅是想在企业和劳工之间找一种平衡,但是现实由于工人的利益保护不够,我觉得更应该强调保护劳工的利益对企业的长久发展是有利的。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一审之后曾经向社会公布,短短一个月之间就收到了19万条意见,比《物权法》的关注度还要高,相信在立法过程中一定会非常谨慎。我想问一下搜集上来的意见有多少类,立法过程中有没有吸纳?

  常凯:《劳动合同法》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确实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尤其和法律界、所有在职人员,甚至退休人员都息息相关的,所以大家非常关心这个法律。

  有几个主要的争论点在立法过程当中已经注意到了,比如第一,从开始到现在还在争论的,这次三审的时候也提出这个问题,法律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企业和员工共同保护;第二点,我们国家的劳工标准高不高,因为涉及到劳动合同立法就涉及到工人的劳工标准应该怎么制定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涉及到法律具体的条文上有没有可操作性,规定怎么样操作才更有效,执行得更好一点。

  我的基本想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本的宗旨应该是劳动者权利保护,这是不能变的,对于企业也保护,但是是在劳动者保护的基础上;而且关于劳工标准的问题,我认为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不高而且是比较低的,不能长期下去,长期发展下去对企业的自身发展国家的竞争力都是不够的。

  应该说这些意见在二读和三读的过程当中,立法机构都在相当的程度吸收了各种有益的可行的意见,这方面我们的草案越修改越接近完善。

  主持人:好象有网站做相关调查的时候,发现群众们对于“同工不同酬”这个现象反馈非常强烈。在草案三审稿里,好像已经把“同工同酬”作为一条底线了,是吗?相关的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常凯:把“同工同酬”作为《劳动合同法》非常重要的一个底线或者一个内容,这样理解也不错,但并不是很专业。因为《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专门要解决“同工同酬”问题。《劳动合同法》主要要解决什么呢?主要要解决就业的稳定性的问题,这是最主要的,劳动合同嘛,是解决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使它稳定,而在这个稳定过程当中“同工同酬”只是一个内容,而不是唯一的一个内容,是主要的不是唯一的。

  我觉得《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特点,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主要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这一方面进行保障,劳动者进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了以后要正确履行,劳动合同要终止的时候要得到补偿的要补偿,在草案的86条、89条都有详细的规定。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在合同的签订方面有很强烈规定。我知道这次三审稿里面对劳动关系确立和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变化体现在哪里?

  常凯:要保证劳动者的话,有一个规范的劳动合同,这样权益才能更有效地实现。82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一个保障。

  刚才你说劳动合同签订,在形式上、方式上可能有多种多样的,在三审稿里边列举了三种,一种就是工作之前,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去上班,一种就是我上班的同时就签订劳动合同,再一种就是我先上班再去签订劳动合同,这次特别明确提出,不管你用什么形式都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要明确的,过去没有这么具体。

  总体来说,这种规定我觉得非常有价值,有价值在哪儿呢?两点,第一点是确认劳动关系,只要在你这儿工作,你实际上已经有劳动关系,第二点确认劳动合同,不管你先上班或者后上班,劳动合同必须要签订的,而且是书面合同。

  这种规定又涵盖了各种不同情况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建立的情况,所以更具有可操作性。

  主持人:三审稿第二个比较大的改动有关劳动者服务期培训协议问题,这个怎么规定的?

  常凯:服务期也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二稿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主持人:三审稿做了一些改变?

  常凯:对,给了一些改变,三审稿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同时考虑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哪些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有些培训费用是国家规定提取的,企业用国家规定提取的培训费用培训工人,是不是需要签订这种服务期的约定呢,三审稿认为这个不包含在内,特殊的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而且这种约定服务期没有具体规定时间,关于培训时间,原来是规定一个月以上,这次就没有规定,有的时候我培训期不到一个月,但是我花费的费用比普遍的一个月的费用还要高,比如我出国培训了,所以考虑双方面的利益做了这个规定。

  主持人:从这个规定变化来看,是限制了劳动者人才流动呢?还是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呢?

  常凯:这个还是双方面都考虑到的,我觉得这种规定并没有限制劳动者的流动,如果企业给你出钱培训,你有义务向企业做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大家互相有个约定。但是这个规定我觉得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斟酌的,比如说国家规定的培训费用,究竟怎么操作恐怕还要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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