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拆迁取消退休费挑战基本生存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17:26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项号称投资300亿元的庞大“民心工程”,山东省临沂市政府想借此将16平方公里的涑河规划区建成“江北秦 淮河”、“夫子庙”城市景观。然而,对于拒绝拆迁的居民,当地有关部门宣布:已退休的,终身取消退休费及一切福利待遇 (以后不再补发);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现未办理的,终身不再办理其退休待遇;凡是享受居委会生活补助的人员,不按期拆 迁,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当地律师不得接手“该工程的法律咨询”。(5月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子石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曾经断言,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这样的:它的所有成员都可以用社会所认可的手段来取得社会所 赞许的目标。但现实之中,社会往往无法在所有的时刻、所有的地方,为所有的成员提供达到理想目标的正常途径,因此,部 分成员就可能会去寻求非法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理想的目标。这时,社会所推崇的目标和社会所认可的手段之间就出现脱节和冲 突。于是,“失范”就出现了。

  默顿的论断,不幸又一次被实践所证明。当一项被列为重中之重、“以民为本”的民心工程,遭到了本应从中受惠的 200多居民的抵制后,于是一些承担拆迁任务的部门就开始去寻求非法的途径来实现自己任务目标了。2006年9月5日 ,临沂兰山区东关居委会发布了一条奖惩措施,规定凡是在9月20日前未按规定签订拆迁协议的,已退休的居民,终身取消 退休费及一切福利待遇(以后不再补发);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现未办理的,终身不再办理其退休待遇……

  这是个看似很“绝妙”的主意,比臭名昭著的“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个恶狠狠的口号更具有现 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妙就妙在,强硬地把拆迁问题与人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来源挂上了钩,让居住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两项最基本生存权发生冲突。然而,笔者认为,“不拆迁取消退休费”,这不但是权力在法律范畴内运作失范,而且失去了道 义上的正当性。说严重点,是在挑战人的基本生存权,是违宪的。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早已写入宪法,保障人的生存权是保障人权的首要内容,是“以人为本”的第一要义。在城 市建设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不触及一些公民的切身利益时,应以保障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为出发点, 在基本权利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的界限。

  虽然“不拆迁取消退休费”的规定,已经在群众上访后,被“建议责令撤销”,但是,只要催生这样“恶政”的土壤 ——地方政府浮躁的政绩观还依然存在,那些承担拆迁任务而不能如期完成的部门,还会寻求其他非法的途径去实现自己任务 目标。默顿的论断还会再次应验。

  官员为何缺乏同情心?

  □邓清波

  要么同意拆迁放弃住房,要么不同意拆迁放弃退休金等福利,在这两者之间做选择,真是何其之难!这哪里是“民心 工程”,不折不扣地是“伤民心工程”!

  事实上,这样的“伤民心工程”恰恰暴露了“官欲熏心”:只要自己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根本不管百姓的死活! 对百姓的住房要强行拆迁,拿百姓退休养老的活命钱来做要挟手段,这又是何其缺乏同情心!

  要问这样的“官心”从哪里来?一是现行官员政绩

考核机制、领导干部选拔制度仍然存在某些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 ,导致有些官员长期以来盲目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二是民主法治仍然不健全、难落实,导致有些官员大权在握,可以公 然藐视法律,不受民众监督约束,践踏百姓正当权益;三是对官员的教育流于形式。因此,只有从以上三方面正本清源,才能 确保官心不受污染,官心常贴民心,官民协力齐心!

  让律师“封口”是对法治的背叛

  □李克杰

  遇到问题和纠纷,向律师咨询或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已是许多国人自觉的选择。这不仅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和对法治的认同,而且也标志着我国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山东临沂为了加快城市拆迁的进度,竟然 给当地律师下达“封口令”,公开在拆迁实施办法中要求当地律师不得接手“该工程的法律咨询”。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政府保证律师履行职责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 明确具体的要求,其中包括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显然,临沂地 方政府给律师“统一口径”的做法,与这些国际公认的法治条件下的律师待遇相悖。

  从国内法上讲,这种要求律师“以文件来答复”的做法,也违背了我国宪法至上、法制统一的法治要求。

  国际法律界有一种说法,即律师的权利和地位是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就是说,看一国法治建设的水平高低 ,不是看法官、检察官的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而是看律师的自由度有多大、地位有多高。由于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律师 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许多制约和影响,律师对法官、检察官的依附程度比较高,受到行政管制的力度比较大,非法干预时有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行政权力明目张胆地压制律师的做法,竟然没有适当的监督机构通过适当的程序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 竟使公然践踏法治的行径畅行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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