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爱诗:《基本法》是宪制性法律不能太详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10:53 中国网

  为庆祝香港回归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于6月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在会上作了发言。

  [梁爱诗]:

  回归十年以来,关于《基本法》的诉讼此起彼落,有些人认为这是当年草拟《基本法》时有欠周详所致。这种看法是出于对《基本法》本质的不了解。《基本法》是一部宪制性法律,关乎香港的根本结构,与所有的宪法一样,讲求稳定性及可预见性,为了照顾社会急速发展的需要,《基本法》不能写得太详细。具体化的规定,要靠一般法例补充。《基本法》是骨干,而法例是血和肉。法例可以依照社会的发展修改,但不能脱离《基本法》的框架。事实上如果您看邓小平先生有关香港的讲话,您会惊叹前人料事如神:许多回归后发生的事,邓先生老早想到会发生。

  其次是我们对《基本法》的释义未有掌握得好。《基本法》是一个不同法律体系产生的法律,不能只按我们熟识的普通法原则去理解。按普通法体系,法律解释也有十来条通识规则,例如字面解释(littera scripta manet),同类解释(ejusdem generic rule),立法意图解释(legislation predominates)等等,不能单抓着《基本法》字眼去钻牛角尖。有些人认为“行政主导”、“均衡参与”等都并非《基本法》能找到的字眼,质疑它们的价值,但是如果你细心看看条文和文献,就可以明白它们的指导思想,并非凭空揑造的。

  美国的宪法,虽然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诉讼依然不绝,这20年来,一直纠缠于原意论及非原意论;加拿大侧重对宪法予“与时并进的解释”,而澳洲法院采用依照法律逻辑推论去考虑,可见新宪法的建立,须要经过一段时期,才能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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