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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十余年历尽艰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12:41 南风窗
瓶颈缘何形成 确有历史文献表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乃两国复交的前提条件之一;且建交并非日本单方面所求,而是两国战略利益所在和民心所向。事实上,由于70年代初期中国所处的战略困境,打开西方大门几乎成为彼时最重要的战略课题。为此,以政治而不是法律的形式高效率地终结两国不正常状态,建立邦交关系,既是中国朴素、直接的诉求,也是现实的需要。所以,在谈判过程中,当日方实务主谈人、外务省条约局长高岛益郎从国际法角度哪壶不开提哪壶地端出“赔偿问题免谈论”(理由是蒋介石已在《日华条约》宣布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一种权利不能两次被放弃”)的时候,中方的愤怒可想而知(一说是高岛被周恩来斥为“法匪”,但中方予以否认)。 回过头来公平地看历史,这里其实也体现了双方的互不理解和对对方国情的误读,暗喻了日后两国关系“晴间多云”的逆转:对中国来说,横竖战争赔偿我们已经承诺放弃了,只是在《声明》中提那么一句,以表示中国本来拥有索赔权,放弃它是对日本表示大度,日方怎么就一点面子也不给,连个台阶都不让下呢?而对日方来说,《旧金山条约》是其结束战争状态,回归国际社会的起点,中方因人家不带玩,可以转过脸去,但日方断不能轻言跨越这段历史——这背后,也不无日人对中国国体的不信任,怕中方秋后算账的隐忧。 扯来扯去的结果,成了我们后来所看到的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声明》第五条)。”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一是中方提议的原方案中“……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权”(即日文本中的对日赔偿“请求权”)中的“权”字被(日方)拿掉,从法律意味的语感上,变为放弃一种中方单方面的主观要求,而不是一项客观性的权利——这是日方坚守的底线;其二,放弃的主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不是“政府和人民”。那么,人民和人民的权利呢?文本中没提——这为日后的扯皮埋下了伏笔。 上述第二点颇耐人寻味:对于先行签署过《旧金山和约》的日方来说,对和约中“盟国及其国民”的措辞不可能忽略。而认可《声明》中的方案,一方面是出于对“人民中国”政府的信任——政府全权代表人民;另一方面,也乐得模糊、暧昧。但对一心谋求对日邦交问题政治解决的中方来说,很可能只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性失误:首先,《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中国不是签约国,它怎样描述、规定与我无关;其次,在1972年的国内政治环境下,有无国际法专业人士参与对日谈判都难说,遑论法律文本的把关;再次,在与外国签署的法律文献中需对“民意”有所回应,至少要考虑“民意”的存在,这种意识的成型少说也要到改革开放之后。而那个时代,政府说了便是,在对外关系上,“人民”是无需单拎出来谈的。 但是,无论从常理出发,还是在法律上,国与国邦交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国民个人法律权利的消解。这种法律权利行使与否,何时、以何种形式行使的问题,基本上属于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的范畴,是任何政府无权代表或抹杀的。这可以回应日本社会中对中国民间索赔的一种由来已久的成见:你们早干嘛去了。 客观上,《声明》签署近一代人之后,中国大陆才开始出现民间对日索赔案例的事实(香港则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即出现了民间对日索赔的个案,如“军票”受害索赔案等),揭示了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后在国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也向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表明了正义和公民权利永不过时的立场。 纵观日本在中国民间索赔问题上的应对,可以看出,日本的雪线在一点点后退:在从“时效”(即日本国内法所谓20年诉讼时效)壁垒,到“国家无答责”(即现政权不对在1947年实施《国家赔偿法》前的国家行为承担责任)抗辩,都已经从司法层面被突破的情况下,“请求权放弃论”无疑是最后的防线,也是最坚硬的壁垒。 法律,还是政治? 毋庸讳言,中日邦交正常化35周年的历史,是一部充满了政治智慧与玄机的历史:尽管从大的框架出发,“中日友好”确乎代表了彼时两国人民的人心所向,但基于各自国家战略及双方共同利益的权宜色彩是如此强烈,乃至回过头来检讨《声明》及其后(1978年)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时候,痛感这些规范战后两国关系的基本文件在体现了高度政治智慧的同时,于国际法的意义上,未免过于疏陋,甚至不乏以政治性判断代替法律性描述之嫌,客观上为后来两国间围绕包括民间战争索赔在内的战后历史善后问题的龃龉埋下了伏笔。 言归正传,就日方对中国战争受害者民间索赔的应对而言,尤其给人以“一前一后,两头政治,中间法律,法律无法搞掂的,谋求政治解决”的感觉。被称为“对日民间索赔第一人”的童增在回顾对日民间索赔十数年的历程时,深有感触地说:“当初,谁能想到中国的战争受害者能到日本去,在日本的法院起诉日本的企业,甚至政府呢?”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国内的司法系统在经过最初的试探性抵抗之后,陆续受理了以中国战争受害者为原告、以相关日企和日本政府为被告的一系列索赔案件,有些案例甚至进行到二审的事实,表明至少从形式上,日方是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的。 也许是低估了中国原告“讨公道”的“偏执”和战后经历过民主化改造的日本司法系统自身的正义资源,日方显然没有想到索赔诉讼居然能跨越“时效”、“国家无答责”等法律屏障而长驱直入,在日本国内酿成一波又一波的“司法危机”。在最后关头,日最高司法当局把目光又转向了《声明》,以释法的形式单方面诠释“索赔权放弃”的主体,实质上无异于放弃了基于法律的抗辩,转而向政治寻求庇护。因为,“中方已放弃民间请求权”的政治判断,恰恰是日本政府最先提出,并一直在暗中推动的所谓“公式见解”。 事实上,在此番司法判断从酝酿、形成到出台的过程中,日最高法院虽然表面上拿法律说事,言必称国际条约、法理,但在其背后,日政府的影子始终若隐若现。在西松建设诉讼案三审前,顺延未决案件的审理,一俟西松建设案三审结果出台,一天内一气驳回5起案件的破记录审理速度,令人觉得这一切都经过事先的安排。难怪日本庆应大学名誉教授松村高夫说:“4月27日的宣判,是政府和法院共同制造的、令日本蒙羞的事件。”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作为不折不扣的草根维权运动,从最初的兴诉算起,十余年来历尽艰辛。由于日本政府的种种不作为和作为,有退回起点的危险,何去何从,面临方向性调整。这对国民权利意识开始觉醒的中国来说,是挫折,是悲剧;对“民主国家”日本来说,也未尝不是一种遗憾。 对历史遗留问题谋求政治、外交解决,高效则高效矣,但其负面效应却不容忽视。特别是对一个正在“政治崛起”的“普通国家”来说,凝聚、整合道义资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这不仅需要类似海外派兵那样的“国际贡献”,也需要在诸如战争善后问题上获得邻国及国际社会的理解。(记者 刘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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