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凸显连环法律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07:53 法制日报

  赔偿凸显连环法律关系

  “九江撞桥事故实际上已凸显出了赔偿的连环套系列法律关系问题。”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声才对记者说:“事故引发的法律关系很多,如坠江的司乘人员与大桥管理方(或所有人)是合同关系,与肇事船只的登记业主(或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员)是被侵权关系;坠江的乘客如是出差公务员,则与所在单位存在工伤赔偿关系;桥面施工人员与单位存在工伤赔偿关系外,与肇事船只登记业主(或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员)存在被侵权关系;对坠江车辆具体归属,还会产生别的法律关系等等。当然,如果大桥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谁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根据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权利人可依利益最高原则,以侵权或合同责任或工伤赔偿等为由向有关部门索赔。”

  采访中,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各类赔偿发生后,负责赔钱的一方在赔偿完毕后,最终都可以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追偿,包括桥梁修理的费用、打捞的相关费用、伤者的医药费、死者的赔偿金等等。这个“事故责任方”有可能只有肇事船一家,也有可能因桥梁最终被确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而涉及到大桥的施工单位等。

  本报广州6月18日电

  桥梁安全责任需立法明确

  本报记者 陈煜儒

  广东撞桥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就在半个多月前,浙江省宁波市具有百年历史的文物———方桥被船舶撞塌,造成1人死亡,而这已经是方桥第四次惨遭船舶碰撞了。6月18日,记者电话采访宁波海事法院有关人士了解到,从该院目前受理的案件可以看出,近年来桥梁被撞事故呈上升趋势。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王舜毕说,综合分析这些撞桥事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以往建成的桥梁在设计上过多地考虑了陆上交通,对水上交通缺乏长远考虑,桥梁的净高设计不够,涨潮时大一点的船舶就难以通过。又如,架桥水域水流变化大,船舶通航密度大,也使得船舶航行事故发生的几率增加。另外,一些从事运输的小型钢质船舶的船主只顾眼前利益,对船舶维护保养不到位,并有超航区航行现象,有的船舶长期处于不适航状态,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

  据记者了解,连接广东佛山市和江门市的九江大桥,具体管理和养护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定。九江桥下的西江水道属于广东海事局管理,针对水上运输、水上

交通安全,交通部海事局都有专门的规定。但交通部难以出台桥梁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定,因为,针对道路管理的职责分配,国家目前还不统一(桥梁属于道路的一部分),有些省市的交通部门属城建部门管理,有些省市则属于交通厅管。

  记者发现,由于管理职责不清,导致各地桥梁管理办法的制定也是五花八门。

  2005年11月,上海港公安局出台了我国首部路桥一体的管理规定———《东海大桥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和《东海大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运输单位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的行车规则,确保东海大桥上的行车安全。

  今年6月17日,《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即将实施。条例对可能给城市桥梁带来威胁的各种水陆运载工具的通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然而,桥梁安全责任在谁?桥体安全责任如何明确?船舶通过桥梁时需要哪些限制条件?哪些责任属于桥梁管理者的?哪些属于航道安全管理者的?哪些属于船舶驾驶人的?都还是个未知数,需要高层级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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