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4:05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政府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将被审计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

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草案将能源消耗大户政府列入节能的重点目标之一,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本级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将根据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也纳入管理,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

审计,并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执行,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把原审法院判错了的案子再交给原审法院来审查、纠错,显然会使当事人对其行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反垄断法草案

  我国立法拟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被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就业促进法草案 不得拒绝录用妇女将入法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

  规定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删除媒体不得擅报突发事件信息规定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还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律师法修订草案

  我国将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据了解,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这部法律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全国人大法律委等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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