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审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06:12 长江商报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同时,在本次提请二审草案中,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也被删除。(详见本报昨日报道)

  进步!

  删除之举体现时代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删除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后,新增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条款。这有利于防止一些地方政府与官员假借“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理由,压制正常新闻报道工作的开展。同时,“不得编造”与“明知是虚假信息”前置条件的设置,实际上也是对新闻媒体因为失误而误报信息设置了免责条款,因而更符合新闻报道尤其是对于突发事件报道的规律,体现出了对于新闻媒体报道过程中“无心之过”的宽容,从而有利于新闻报道的积极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以及制约权力呼声与要求的增强,新闻媒体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可以说正是这一民主法制进程在立法环节的折射与反映,体现出的是时代的进步。我们有理由感到欣喜与振奋,并由此而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寄予更大的期待。

  魏文彪(江西南昌 评论员)

  反思——

  “禁令”解除,对媒体是一个挑战

  “禁令”的解除,必然伴随着更大的责任承担,对媒体而言,这不是一个可资炫耀的“护身符”,而是一个更大的挑战。

  挑战之一,媒体如何利用好这一政策,发出更多、更有分量的新闻。这是一个直接的课题。在手脚被束缚习惯了的情况下,突然一个“松绑”,媒体是否能够把握这次契机,体现出属于中国媒体人的精神气质,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挑战之二,媒体如何因承“客观真实”之新闻理念。这是更为重要、且更为现实的一个挑战,是关乎社会责任的一个严峻挑战。在现在的传播媒介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令人瞠目的假新闻,在“眼球经济”的吸引力下,媒体面对“松绑”,是否能够秉承新闻媒体不为利益所诱的精神,客观真实地面对突发事件,不炒作、不哗众取宠,是一个挑战,也是对媒体新闻道德的一个考验。

  挑战之三,媒体如何突破“思维惰性”。长期以来,媒体当如何宣传、宣传什么,在一起突发事件之中,往往是亦步亦趋。没有自己的思想,媒体就可能失去了自己的灵魂。找回自己的“魂”,是媒体应当深入思考的关键。

  解除对媒体报道的相关禁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新闻工作的更深层次的理解。但是,如果媒体不将此次契机当作一次机遇,同时作为一个巨大挑战的话,禁令之解除,并不能实现新闻媒体质的飞跃。是的,“禁令”解除,挑战与机遇同在,而机遇正存在于挑战之中。

  廖德凯(四川凉山 评论员)

  “解禁”后仍须双重自律

  笔者认为“解除媒体禁令”之后,要想达到“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与“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目的,还需要信息掌握者——政府,与信息传播者——媒体的双重自律。

  政府的自律,自然指的是在遭遇突发事件时,政府不得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或是出于这样那样的考虑而拒绝发布相关信息,或是发布虚假信息,抑或是仅仅透露出极为有限的信息而隐瞒了更为重要的信息。事实上,对“解除媒体禁令”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旨在通过媒体的报道,披露出在一些突发事件上,被一些官员出于各种目的遮蔽的信息,从而使得一部分习惯于欺上瞒下的官员得到应有的监督。

  媒体的自律,则是在获得相关法律上的支持之后,媒体更需要审慎、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突发事件,必须本着事实本身与信息本身来进行相关的报道,而非猜测、想象、编造出一个吸引人眼球的突发事件。“解除媒体禁令”既是一种来自于上层的信任,更是一种媒体在无形中必须承担起的责任。

  事实上,正是有了政府与媒体的双重自律,才会使得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披露展示出更为准确、客观的一面,才会让那些在突发事件面前变得不知所措的公众的心平复下来,才会让中央及地方围绕着突发事件展开的各种救援行动与措施能够顺利地实施。

  澶啸(辽宁沈阳 职员)

  误读?

  不要误读了“禁止媒体擅报突发事件条款删除”

  我个人以为,删除后取而代之的那些规定,从后果上来看显然要比那个“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严重得多,罚款并不影响媒体的正常经营,而新的一些规定,从媒体人的角度来看压力更大。当然,原来的“单刃剑”变成了“双刃剑”,从“法理上”对媒体人是一种“解放”,这也是值得媒体人欢呼的地方,但如果欢呼到失去理智,特别是一些热衷于炒作的媒体,这个规定无疑是悬在这种媒体头上的一把利剑。草案虽然有所改变,目的性还是非常明确的,媒体只有做到深入采访,客观真实,才能够维系自己媒体的生命。

  景子(安徽凤台 评论员)

  我因何仍不乐观

  作为一名新闻从业者,笔者深知删除这两条规定对于媒体发展甚至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因此,大家怎么为其鼓掌欢呼都不过分。但正是作为一名新闻从业者,在亲历、耳闻诸多关于媒体生存环境的消息之后,又不由得担忧:删除这样的法律条款,只是从法律上为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的报道“松了绑”,但新闻媒体从法律上得到的“自由”,是否就能很快转化为现实?

  担忧的原因有二:

  其一,一些基层政府由于权力的膨胀,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是畸形的,通过行政权力把媒体“盯着”、“管着”,动辄便可以祭出行政权力的“大棒”。表面上看,由于法律的允许,当地发生突发事件之后,媒体可以毫无顾忌地发布消息。但媒体出于自身生存的角度,仍然难免要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没有“招呼”,恐怕也很难发出非常独立的声音。同级当地媒体是最能及时掌握信息的,当他们面临诸多掣肘的时候,我们毕竟不能总期待“上级媒体”、外地媒体的介入吧?作出法律条文的修改并不困难,但修改存在于基层官员大脑里的“观念”,却无法指望毕其功于一役。

  其二,突发事件是在急速变动中发生的,对于很多信息,由于刚发生、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媒体很难充分、准确地掌握。在这种情况之下,媒体“擅自发布”消息,一旦此后新闻的发展证实了在某些信息点上与事实有出入,那么当地政府便可以以“虚假报道、夸大阴暗面”等细节问题,让媒体付出“代价”。比如,媒体报道说某起恶性事件死亡了20人,事后证明5人被抢救过来了,死亡人数是15人,媒体是不是“违规、恶意”行为?再比如,某处发生水体污染,媒体报道说污染物质超标了200倍,此后官方说没有达到200倍,甚至连100倍都不到,媒体算不算“恶意中伤”?

  从法律上获得了“擅自发布消息”的权利,这当然是一大进步,但要想真正转化到现实中来,然后通过媒体的运行,推进社会的进步,还有很多的路要走。

  毕书之(陕西西安 编辑)

  期盼……

  呼唤新闻法出台

  媒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是应对突发事件不可缺少的一个内容。无论在非典,还是其他的突发事件中,只要新闻媒体都及时发布信息,不但没有带来社会恐慌,还对应对突发事件起到了很大作用。

  正是因为媒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有这么大的作用,许多国家都给媒体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媒体监督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和新闻媒体有识之士一直在进行广泛呼吁,中国不能没有新闻法,不能没有新闻法对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等进行保障和约束。删除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已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一大进步。要想使删除这个规定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就得保证记者和媒体正当的权利。这不得不让人们呼唤新闻法早日能出台。

  肖华(江苏建湖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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