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董学明:以资代劳征收属乱摊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16:54 燕赵晚报

  律师:过时的征收“依据”是否应废止?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董学明律师表示, 藁城等地的做法明显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乱摊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其征收“以资代劳款”的依据《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在确立之初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如今,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一些县(市)假借该《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强行征收“以资代劳款”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该《规定》的最初意愿,损害了政府形象,应立即停止。

  为此,6月22日,他将《立法建议书》,递交给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求废止各县(市)征收“以资代劳款”的依据。

  他说,民工建勤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当时,由于公路建设和养护体系尚未建立,资金和劳力没有制度保障,所以国家建立了民工建勤义务制度。

  可后来,民工建勤制度的着眼点由原来解决劳动力保障,逐步扩展为县乡公路的一种投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负担。为此,2000年以来,税费改革逐步在全国展开,“两工”(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逐步取消,民工建勤制度被废止。如 2005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取消了民办公助、民工建勤政策;2006年3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他表示,随着民工建勤制度的废止,《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民工建勤条款已实际失效,应及时废止,以保证我国法律的统一有效性。同时,为避免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反弹,他建议省政府首先对部分县(市)强制收取“以资代劳款”作出明确表态,并尽快废止《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民工建勤条款和“以资代劳”的内容,组织人员对有关农村管理的各类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适时专项清理。

  省政府法制办:

  《立法建议书》已转交相关处室

  6月25日,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将董学明律师的《立法建议书》上报给有关领导,并转交给相关处室,再由相关处室对这一立法情况进行审查,以便提出修改或废止等合理化意见。若民工建勤条款确实已经失效,需要废止,待处室工作人员提出废止意见后,还要上报给省政府批准,条款才能最终废止。所以这个《立法建议书》要经过审查、批准后才会有最终答复。

  他同时表示,法律、法规、规章都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当它们不再适合时代的发展或与国家大法相违背时,各省立法部门就会考虑将其废止,这就如同国家法律、法规,当时过境迁后,同样会废止。

  【记者调查】

  为何有的县(市) 征收“以资代劳款”?

  对于征收“以资代劳款”的问题,石家庄周边各县(市)的做法不尽相同。藁城、元氏、井陉等部分县(市)是将养路费和以资代劳款捆绑收取的;而辛集等地方则是让车主自主选择;还有高邑等石市一半左右的县(市)已经停止收取这种费用。

  对于藁城市稽征站捆绑征收“以资代劳款”的问题,石家庄市交通局养路费稽征处法制科的同志表示,目前,他们对各县(市)稽征部门只具有业务指导权,业务也多涉及养路费稽征工作,而不涉及各县(市)稽征站代收、代缴其他费用的事情。他说,属于各县(市)当地行政行为的事情,则要由各县(市)交通局负责。

  记者从周边部分县(市)交通主管部门那里了解到,由于地方公路建设资金需求量较大,按照2000年《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和2001年《石家庄市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这笔大额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筹集。同时,对工程直接费的资金缺口和地方事务费用,由地方政府财政列支或以“民工建勤”、“以资代劳”的办法解决。

  只是由于各县(市)对上级政府文件理解存在偏差以及各地财力不同,才导致他们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了不一致性。这也是为什么有的县(市)在征收“以资代劳款”,而有的县(市)没有征收这笔钱的原因。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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