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规定不得拒录传染病源携带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15:43 中国政府网

  2007年7月13日下午3时,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网友“我爱刘德华”提建议:最好把《意见》提升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规定》,把“意见”提升到“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

  [刘丹华]现在,确实像有些网友担心的一样,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立行政处罚,所以现在没有法律法规不能设立行政处罚。我们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但是有一个好消息,现在《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当中,草案已经在征求意见。各地提了一万多条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呼声很高。根据网民的要求,据我们了解,现在已经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的一章,也准备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在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

  [主持人]网友城市风标: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绝招用的问题,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网民对相应救济途径十分关心。网友大家好吧: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和最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也都有歧视现象,请问国家准备怎么办,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刘丹华]两部的《意见》下发之后,应该说政策界限非常明确。明确了用人单位如果因为这个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就是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给予劳动者道义上的支持。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他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刘丹华]另外,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这个来解除合同,我认为还是有办法的。另外,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因为这个被拒绝招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强行要求检查血清学指标,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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