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就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21:13 新华网

   问: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严格的市场准入是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明确的许可条件也是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基本要求。为此,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此外,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问: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加强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是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重要责任,也是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的重要保障。针对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不到位的问题,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承担全面责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造和验收工作,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是,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事前管理。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时有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在具体活动开始前根据质量保证大纲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并将质量保证分大纲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是,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事中管理。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在分包、无损检验、设计验证、制造或者安装的质量检验等方面的义务,以及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义务。

  四是,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事后管理。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并明确了不得验收通过的情形。

  五是,建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的年度评估制度,以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问: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进口的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完善的进口管理制度是促进我国核电发展和保证核设施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我国核电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需要大力引进国外的设备和技术;另一方面,为保证核设施安全,又必须加强监管。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制度。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二是,完善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进口检验制度。规定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并在安全检验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

  三是,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建立对境外单位相关活动的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督检查。

  问: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将不是单纯的经济损失,必须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从根本上督促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履行核安全义务,防止质量事件的发生。为此,条例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种类,并明确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同时,还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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