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遗留化武器中国受害人索赔无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10:06 青年参考

  本报特约记者隽宁

  

  7月18日,东京地方法院就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人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取消一审命令 日本政府赔偿1.9亿日元(约合1179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判中国原告败诉。

  法庭宣判后,小林克已审判长表示:“即使日本政府向中国提供有关遗弃化学武器和毒气弹的情报,也不能以很高的 几率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在2003年9月的一审中,日本法庭曾认为,“日本政府能够预见毒气化学武器等对周围居民所 带来的危险,如果向中国政府提供了遗弃化学武器的部署情况方面的信息,就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本案中,从1995 年开始的遗留化学武器受害者对日诉讼,历经漫长的12年再次以失败告终。

  日本媒体认为,再纠缠法律依据已经毫无意义。因为即使能够逃脱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但把危险的毒气遗弃下来,日 本就负有人道上的责任,这点不容置疑。首先应该诚实地对待已经发生的事故,和中国政府合作,援助难以治愈的毒气后遗症 受害人的医治。在审判方面,寻找和解的途径,给予实质性的补偿。

  根据1997年正式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1999年中日两国《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 忘录》的有关规定,日本有义务在10年内处理完遗弃在中国的毒气等化学武器。但是,已经回收的毒气弹不过4万发。据推 算,仅吉林省哈尔巴岭一地,就埋藏有30万~40万发。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日方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截止 期限应该是2007年4月。但日本方面声称,在期限内处理完毕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求延长5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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