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追问开瓶费真实含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03:01 江南时报

  市民:

  追问开瓶费真实含义

  针对餐饮业方面的说法,市民并不认同。扬州市民陈先生表示,“开瓶费”无论怎么辩解,不过是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手段。而顾客自带酒水无非是因为饭店酒水价格高得离谱,酒水本不是饭店的产品,饭馆不过倒一下手,价格就至少翻了一到两倍,这就难怪饭馆都谢绝自带酒水。

  据记者了解,在餐饮业界,真正的“开瓶费”其实是酒水生产商,为了刺激本厂酒水的销售量对饭店的服务人员的一种奖励机制。比如一瓶在超市里卖3元的啤酒,在饭店买6元,如果一个服务员在自己负责的包厢或大厅中有客人消费了这种啤酒,那么他可以根据自己推销的啤酒的瓶盖向酒水的生产商取得一定的奖励。应该说,所谓的“开瓶费”其实和饭店老板们所说的“开瓶费”是两码事。一种是酒水商给餐饮行业服务人员的奖励机制,和饭店无关;一种是饭店为了图利,而假借服务员之名惟利是图,说确切点应该叫“酒水损失费”。真正的“开瓶费”其实是一个很好的奖励机制,能让更多从事餐饮的服务人员享受到实惠。

  扬州市民张先生也表示,如果酒店真的是为服务员付出的劳动着想而收所谓的“开瓶费”,那可能倒显得无可厚非。如果按照酒店收取的“开瓶费”的单价来计算,很显然服务员将会变成高收入人群。但目前据我所知,扬州市一些收取“开瓶费”的酒店服务员的工资收入并不高。那酒店所谓的为了服务员付出的劳动而收取的开瓶费又进了谁的口袋?酒店与其支支吾吾地说是为了服务员,不如大方点说是为了强制销售本酒店的酒水。如果酒店能把酒水的价格控制在一个消费者普遍能接受的水平,就会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不自带酒水。如果同样一瓶酒,酒店里的售价往往比超市高出2至3倍,大多数消费者只能选择自带酒水,或者选择其它便宜一些的酒店消费。

  针对“店家”和消费者的种种说法,一家大型网站曾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反对饭店收取“开瓶费”,并认为收取“开瓶费”是霸王做法的占93.98%;支持饭店收取“开瓶费”,并且认为开酒瓶时服务员为消费者服务应该有所回报的占4.26%;认为很难确定,不好说的占1.76%。

  视点:

  “酒”“店”能否剥离?

  在众多酒店列举的收费缘由中不难发现,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真实目的很显然是已经将此作为酒店盈利的方法。扬州大学教师谭先生认为,餐饮行业赚钱的方法有很多,不可能因为少收点“开瓶费”而就面临倒闭,需要行业自救的危险。这显然是餐饮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手段,但将有损于企业自身的形象。卖酒水并不是酒店的主营,就像卖药也并不是

医院的主营,但是为何卖酒水和卖药却成了医院和酒店的主要经济支撑!人们自带酒水是因为酒楼的酒水太贵了,酒楼提供的酒水分摊餐饮企业一些其它的费用、税收,适当加价是可以接受的,但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价位上。同时餐饮企业也应该积极的拓宽自己的营业面,多找其它合法合规的盈利方式,提高自己主营餐饮的收入才是关键。

  扬州法律界刘律师从法理角度为消费者找寻收费真相。他说,某一行业的行规作为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可能对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种行规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完全没有必要按照行规行事。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因此,要想彻底解决“开瓶费”的问题,就应尽快在我们的法律中加以补充,以立法的形式制定详细的法则,有效地整治那些不法商家,给消费者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

  新闻链接:

  江苏两协会达成共识

  不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

  由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餐饮行业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顺利出台。《规范》内容涉及到江苏餐饮行业经营过程中的各个方面,是指导江苏餐饮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自律规范。根据《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从2006年5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服务费的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消费者就餐不得自带酒水一直是餐饮业默认的行规,而同样的酒水,通常餐馆饭店的价格要比超市高出50%甚至更多。《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首次在江苏省内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据介绍,对于在实际经营中违反这一规定的餐馆饭店,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将对其进行业内批评通报;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或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北京拟出台相关规定

  “自带酒水”须协商解决

  据记者了解,从7月10日起,北京市工商局就《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范本草稿广征民意。针对目前争议颇多的“自带酒水”问题,《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提出双方协商的解决方案。即由双方协商选择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如不允许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明确表示;若可以自带酒水,如餐饮企业要收取服务费,必须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在合同中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范围以及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协商”的原则,既考虑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应有尊重。

  据悉,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今年初曾联手出面,力挺酒楼收取开瓶费。之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协也首次联合抨击餐饮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所谓行规。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对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贵州省于2月1日实施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率先在全国以立法形式规定餐饮、娱乐业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禁收“开瓶费”。

本报记者 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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