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雇凶杀人已成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14:49 法制周报-e法网

  段义和只是近年来众多雇凶杀(伤)人的中国腐败官员的缩影。

  2005年10月17日,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因雇凶杀妻在郑州被执行死刑,同案被处决的还有该省新乡市原副市长尚玉和及两名凶手。(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作为一名副厅级干部,尚玉和参与杀人的理由是为了向吕德彬报恩并希望得到这位副省长的日后照顾。

  6年以前,同是在河南,另一起官员雇凶杀人案更让人愤怒。1999年6月18日,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党委副书记吕净一夫妇在家中被人砍杀,吕身负重伤,其妻被杀死。此案系舞钢市的上级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凶杀人。(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此前,因为吕坚持举报曾任舞钢市委书记的李长河违法违纪问题,被李动用司法力量报复陷入冤狱,出狱后的吕继续举报,让李长河最终下了杀手。2001年12月6日,雇凶杀人者李长河及两名杀手在河南被枪决。

  类似的官员雇凶杀(伤)人案件还有很多,在互联网上“百度”一 下“雇凶杀人”和“官员”两个关键词,可以找到59800个结果,一些案例报道让人触目惊心,如广西北海市社保局女官员雇凶杀人被判死刑、湖南省专用通信管理局原局长曾国华雇凶杀伤情妇、福建省环保局副局长杨锦生雇用黑社会势力用浓硫酸将局长杨某烧成重伤、广西隆安县原副县长李绍武因害怕他人告状雇凶杀人。

  经分析还可发现,各类官员雇凶杀人案件的原因,大抵包括杀情妇、谋官位、清除竞争对手和报复杀人等。

  根本原因是干部制度不完善

  针对层出不穷的官员雇凶杀人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在接受《法制周报》采访时指出:对官员监督的乏力,以及官员选拔机制的不合理,是造成官员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

  “官员有一定文化水平,深知杀人偿命这一基本道理,他们敢于知法犯法,就在于他们在心态上完全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周光权解释说,现在很多官员的心态到了有恃无恐的地步,他们平时很难受到真正的监督和约束,自认为干什么事都不会有问题。(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这种心态又强化了官员的道德沦丧和法律虚无心态。

  周光权还认为,现在的官员实际上只需要对提拔他的少数人负责,不需要对国民和法律负责,很多人因此认为,只要领导不追究,自己的不当行为没什么大不了,这种畸形的心态让一些官员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以为自己能控制任何局面,于是一步步走到了无恶不作的地步。“从这个意义上讲,要防范官员雇凶杀人现象的继续发生,就必须矫正干部选拔制度,让干部真正接受民众的监督,并树立法律威严感。”

  “官员雇凶杀人,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老百姓的杀人行为危害大得多,因为这里有一个恶劣的影响和教唆作用,是很坏的榜样,它使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受到了极大挑战。”

  周教授告诉记者,在过去的有些司法实践中,还把官员雇凶杀人行为当作教唆犯来处理,这种混淆了主从犯的做法,也是导致一些官员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原因。(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不过他也欣喜地看到,近年来各地对官员的雇凶杀人犯罪已经没有从轻判处。“对吕德彬的死刑和对段义和的迅速审判,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有助于打击官员中的邪气。”

  周光权教授还具体分析了段义和爆炸杀人案,在他看来,段的行为已经不止是故意杀人,因为那种在公共场所的爆炸方式,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刑法对该罪的处罚比普通的故意杀人罪规定得更严更重。山东法院的这次判决,正是对这一刑法精神的准确把握。

  一审宣判后,山东方面传来消息称,段义和等三人均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了上诉,但鉴于该案件性质的恶劣性和危害性,段义和的“二审死刑在所难逃,如果不出意外,他将很快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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