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五种轻微犯罪不起诉不等于不惩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10:58 正义网
最高检:五种轻微犯罪不起诉不等于不惩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史卫忠回答网友提问

  2007年8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史卫忠做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正义网,详细解读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史卫忠表示,要对五种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起诉,还必须具备一些实体和程序要件。

  主持人:这次修改很重要的内容,增加了五种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情形,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史卫忠:这次修改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增加了五种可以依法不起诉的情形,对这五种情形,媒体也给予了很重要的关注,比如说大家关心的对因生活无助偶然实施盗窃等的犯罪嫌疑人,危害性不大,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规定,网友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肯定的有,质疑的也有,我个人感觉,这本身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关心,我从网上也注意到,有些媒体在报道此事的时候,只是把焦点集中在这五种情形之上,实际上这种一种误解,从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要对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具备一些实体和程序要件,一是从实体上还必须属于犯罪行为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法的情况,这是实体上。

  史卫忠:其次是从程序上,还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两个条件的来源,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我认为,高检院制定上述规定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但是需要提出来的是,文件为什么列举出这五种情形,其意义在什么地方,这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这五种情形犯罪发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严重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对次应当区别对待,适应不同的政策,这也是体现宽严相济的重点。第二,这五种情形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主要方面的一个总结,此次在规定中予以明确,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一个细化,是对过去执法经验的总结,这样就便于各地检察机关准确地把握不起诉范围和标准,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网上有这样的表述,最高检对“因生活无着轻微犯罪可不起诉”这种表述,您认为准确吗?我们该如何认定相关规定?

  史卫忠:实际上媒体报道,仅仅只知道五种情形不起诉,实际上还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条件,并不是说有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不起诉,但是对于这个规定怎么看,我想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也存在不少问题,老百姓对犯罪深恶痛绝,对犯罪要实行严刑峻法的呼声也很高,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有时会导致忽略了犯罪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导致对轻微犯罪者、偶尔犯罪者失去了因有的容忍和同情,有一些网友认为,高检院的规定是放纵犯罪,我认为实际上这种案件是上述心理的一个反应。他们就认为,犯罪者没有好人。我认为以盗窃而言,因生活无助偶然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和所谓的惯偷,他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两种犯罪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差别比较大,对他们教育挽救的可能性也不同,因此如何让危险性小、危害性小此类失足者回归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课题,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史卫忠:高检的这种规定就是基于这种考虑做出来的,他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犯罪的态度,对轻微犯罪应当实行宽缓的刑事政策,以助于他们及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条规定本身为可以不起诉的盗窃犯罪嫌疑人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件,比如说因生活无助盗窃,而且属于偶然盗窃,盗窃的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嫌疑人本身人身危险性还不大,等等这些条件限制,这表明检察机关对办理不起诉案件是非常慎重的,其目的就是要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避免扩大适用范围,防止犯罪。

  主持人:生活无着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偶然的标准又是什么?由谁来掌握呢?这些规定在操作上似乎有难度,应该怎么样加以认定呢?

  史卫忠:的确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与司法适用之间总是有一定的距离,法律本身的明确性总是相对的,如何把法律准确无误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这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因生活无着这条规定来看,在操作上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具体表现在对生活无着、偶然的判断问题,就是认定生活无着和偶然的标准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个具体案情实事求是的加以认定,我们不可能要求一个法律条文对所有司法中需要解释的问题做出明确无误的规定,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司法适用的过程,很大程度也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对法律的理解、证据的判断。

  史卫忠:具体到关于生活无着问题,我这里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个参考,就是民政部在2003年7月曾经公布了一个规定,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这条规定可以为我们判断什么是生活无着提供一个参考,当然这对于盗窃犯罪嫌疑人来讲,并不一定是乞讨人员,但可能是生活无助而偶然盗窃。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借鉴这个规定,从犯罪嫌疑人有无能力解决生活需要问题,是否真心解决了这个问题,看一下有无亲友可以投靠来帮助他解决生活问题,看一下是否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证或者是农村无保供养,是否有其他的生活来源,等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太一样,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一致,具体判断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注意结合这些标准搜集相关证据,为下一步是否做出不起诉处理提供条件。

  史卫忠:至于偶然的认定问题,结合到偶然犯罪,从刑法理论上看,偶然犯罪主要是相对于习惯犯罪而言的。一般是因偶然的因素触动犯罪的情况,包括受到恐吓、挑拨、诱惑、贫困等等,偶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主动的犯罪意识和犯罪倾向,只是在特别不利的情形结合之下导致的犯罪,其对社会的危险性比较弱,这是我对这两个生活无着偶然判断标准的一点认识,也需要大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主持人:我注意到您多次提到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对此应该如何理解呢?

  史卫忠:高检规定中依法做出不起诉的情形,一般都有一个限制,比如说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意性较小,人身的危险性不大等等。就大家关心的生活无助,偶然实施盗窃,犯罪嫌疑人可以做出不起诉的规定中,也有一个限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人身危险性的问题,对于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也有分歧,在具体认定中也比较复杂,但是一般认为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初犯及再犯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可以给以相对宽缓的处理,对于人身危险性较重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要给予严厉的处理。

  史卫忠: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我觉得应该遵循几个原则,第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出来的,不能说是虚无缥渺的事,实际上是通过一系列的客观事实表现出来的。

  史卫忠:第二,要注意到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包括很多方面的,既有犯罪事实方面的因素,比如说犯罪起因、犯罪的目的,实施犯罪的性质,犯罪给社会带来的犯罪后果等等,这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最直接、最明显和最集中的表现。如果一个人的犯罪手段很凶残,对犯罪目的追求很强烈,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很严重,这就表明行为人对社会的危险性就比较大。另外人身危险因素还包括犯罪以外的事实,比如说犯罪以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等,这也可以作为我们判断一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根据。

  史卫忠:第三,在具体办案中,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因为每个人的生活经历、所处的环境、知识水平、法律理解能力等等,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就需要结合上述的因素综合判断,以得出准确的结论。

  主持人:有的网友说,不起诉等同于不惩罚,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种提法对不对呢?

  史卫忠:我认为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我们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对一切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给予适当的惩罚,防止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个原则,但是对于涉嫌犯罪行为如何处理,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方式,不一定是投进监狱坐牢才叫处罚,对于做出不起诉的规定,也是惩罚教育犯罪嫌疑人目的的一种方式,这一点在世界各国也是共通的。

  史卫忠:为什么如此,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对案件做不起诉可以减少因刑事诉讼给行为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促使他及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第二,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第三,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通过不起诉同样可以起到教育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对犯罪行为轻微,已经认罪,愿意接受改造的犯罪嫌疑人再提起公诉,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认为,像这种规定,充分考虑到各种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更加注重有效预防犯罪的功能,这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特别是对于高检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不起诉问题,并不是说不处罚,它是在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实际上从实体上认为他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基于其犯罪行为比较轻微,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法,才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否定的评价,这种评价本身也是惩罚的一种体现。

  史卫忠:同时这种评价还会对犯罪嫌疑人带来其他的一些非刑法处罚的后果,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惩罚的一种体现,比如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142条第三款,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于不起诉人予以讯戒,或者责令其悔过,赔偿损失等等,需要给被起诉人给予刑法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该提出不起诉意见,依从有关机关处理。这实际上也是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应当承担的一个后果。

  对轻微犯罪不起诉可限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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