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卫忠:明确不起诉范围实际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10:58 正义网

  主持人:有的网友担心,如果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盗窃的是老人,或者是比他更穷的人,这时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

  史卫忠:这个问题确实也可能出现,有些犯罪嫌疑人,生活无着盗窃,盗窃的对象针对的是老人,比他更穷的人,但是我认为检察机关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做出不起诉,并不是简单的判断,被害人的状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害人的状况对犯罪人的危害程度是有影响的,你盗窃一个成年人和一个老年人,盗窃一个富人和一个穷人,确实有所差异,对类似案件,检察官应该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尽量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互相谅解,促进和谐。对于被害人取得谅解的案件,如果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检察机关也是可以做出不起诉处理的。

  主持人:有网友担心,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大了,法律就像橡皮条一样可松可紧,这种认识合适吗?

  史卫忠: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个别司法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但是我认为这个规定的出台是对已有法律原则的进一步细化,实际上是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实际是增加了司法公正的保护力度,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解释。首先,刑法诉讼法本身关于不起诉的规定就十分严格,必须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而且必须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承办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小,这从我们一直一来不起诉案件的比例比较低得到印证。其次,从高检院的规定来看,把不起诉的范围和标准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实际上减少了承办人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降低了司法腐败的机会,结合这两个方面,我认为规定出台实际上是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的。

  主持人:有的人认为,高检院的这次规定主观上体现了司法善意和对轻微犯罪的宽容,但是客观上可能会纵容鼓励犯罪,不利于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您如何评价这种观点。

  史卫忠:众所周知,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两败俱伤。就轻微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对其不加分析,一律适用刑罚,也可能产生很多负面效果,因为轻微犯罪和严重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很多不同,这一不同也是我们实行宽缓政策的基础,从宽缓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来看,都属于确实需要通过不起诉而实际上回归社会的这些人。这些人首先在犯罪情节上轻微,对社会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回归社会的渴望也比较高,对他们依法做出不起诉处理,可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史卫忠:其次,从具体的办案效果来看,通过对轻微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起诉处理,有利于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化解因犯罪而产生的矛盾,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谅解,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我认为,高检的规定不是纵容、鼓励犯罪,而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创造和谐的社会条件。当然了,在个别人会有反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但是这种反复不能成为否定高检规定的借口。

  史卫忠: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依法做出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并不是一推了之,而是采取跟踪回访等措施,进一步帮助犯罪嫌疑人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这在具体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单位配合,共同做好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这从本质上是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

  主持人:为了防止出现网友们担心的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这两个标准的时候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注意哪些问题呢?

  史卫忠:我认为,为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落实,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严格依法,也就是说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有法有据,切实做到宽严合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件在适用宽缓刑事政策时,存在着偏离严格执法的轨道,比如说有个别地方对重伤害案件做出不起诉处理,对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做出不起诉处理,这违背了严格执法的原则。有一些案件可能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但是从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看属于严重犯罪的范畴,对此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能任意抛弃法律,对于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史卫忠:第二个原则就是全面把握。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法政策存在宽和严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有效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的情况下,要坚决避免因强调宽缓刑事政策而忽视了严打方针的贯彻。

  史卫忠:第三个原则,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法的核心就是区别对待,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区别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案件对社会带来的影响,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结合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和治安形势,具体加以分析,依法做出从宽或者是从严的处理。

  史卫忠:第四个原则,注重效果。也就是要求我们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法政策时,必须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具体到公诉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法政策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加强对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诉讼活动的监督,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在加强自身队伍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史卫忠:第二,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起诉不起诉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体工作中可以采取备案审查与专项复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还要注意听取人民监督员、

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的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三,着力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宽严相济的要求,一名合格的公诉人不仅要具备较高的审查证据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法政策指导司法实践,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的实心统一,各地可以通过业务培训、理论研讨、案例剖析等方式,确实提高公诉人的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水平。

  第四,要注意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法政策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指导,要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并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这方面上级检察院负有重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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