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撬 免费停车场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2:03 BTV《北京您早》

  记 者:谷泽斌1

  摄 像:蔡晶晶

  女播:【导语】

  前不久我们曾经报道过,一位郭先生在某商场购物时,停放在该商场免费停车场的车辆被撬,郭先生说后备箱内的摄 像机、手包等财物丢失。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郭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车辆及车内财物损失共计1万4千多元。 昨天,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它也对免费停车是否意味着免责给了一个说法。

  【正文】今年4月13日,郭先生驾车前往某商场购物,把车停在了商场下属的地下一层免费停车场内,当购物结束 后,发现车锁被撬,车内被翻得乱七八糟,后备箱内的摄像机、手包、身份证、驾驶证等财物丢失。原告认为,商场没有尽到 妥善保管财物的职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万4千多元。但被告商场辨称,原告在商场购物时,停车场的巡视人员曾经发 现车窗没有关闭,就广播通知他到停车场察看,当时原告说没有物品丢失,锁好车门后又返回去购物。被告认为,商场及时通 知了原告车窗没有关好,已经尽到了职责,免费停车场没有保管贵重物品的义务。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车停放在被告 下属的停车场内,双方就车辆本身的保管合同成立。

  【同期】朝阳法院徐悦法官:该停车场为被告下设封闭停车场,被告应承担更高的管理责任。原告车辆在保管期间被 损坏,被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正文】商场应该妥善保管好车辆,那么对于车内财物是否有同样的保管义务呢?朝阳法院认为,原告在存放车辆时 ,既没有将车内摄像机等财物交给管理人员保管,也没有明确告诉车内有贵重物品,原告的行为不符合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 时成立的法律规定。

  【同期】朝阳法院徐悦法官: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车内物品另行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

  【正文】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摄像机等物品存放在被损坏的车辆内,也无法确定其具体价值,综上,朝阳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

  【同期】朝阳法院徐悦法官:一、被告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郭某车辆维修费33 8元。二、被告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郭某误工损失73元。

  【正文】法官同时提醒,停车场应该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告知保管物品的范围;消费者应该将贵重物品随 身携带,避免发生丢失。记者谷泽斌、蔡晶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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