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中院公布索要150万事件处理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17:20 山西新闻网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互联网等媒体反映“长治中院向当事人收取高额执行费购买汽车问题”的核实处理情况

  8月14日,互联网上登载“山西长治中院购买六辆汽车要求被诉方付费”的消息后,省、市领导非常重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立即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互联网反映长治市中级法院高额收取执行费用问题。经查,网上反映问题所涉及的两起案件,一起是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与长治市杰昌

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商业园区开发项目纠纷一案,2006年9月26日由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杰昌公司补偿华茂公司房地产面积共5552平方米,在被告人杰昌公司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原告人华茂公司于2006年10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省高院将此案指令长治中院执行。第二起是华茂公司与杰昌公司对合作开发的商业园区近4000平方米的房地产产生纠纷,华茂公司向长治中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长治中院审判庭裁定先予执行后,移送我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局将两案合并执行,并向杰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杰昌公司支付两案的执行费20万元,实支费150万元。经核实,长治中院收取20万元执行费是不合理的。一是长治中院收取的20万元执行费计算错误。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确定的标准,对两起案件涉及的9446平方米的商铺与住宅房,以均价6000元计算,标的总额为5668万元,应收执行费5.868万元。二是长治中院将应当单独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27万元列入执行费项目收取。三是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两项相加合计11.795万元,长治中院通知杰昌公司交纳20万元,超出应收款项8.205万元,属超标准不合理收费,但实际并未收取。

  (二)关于互联网反映长治中院收取当事人高额实支费问题。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可根据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收取实支费,案件执结后结算,长退短补。但截止目前,案件尚未结案,实支费用无法计算,杰昌公司也未向法院交纳任何费用,长治中院也未强制扣缴收取实支费。

  (三)关于互联网反映长治中院向杰昌公司收取高额费用买车问题。经查,长治中院执行局现有的六部车均为2006年1月前陆续购置,本案是2006年11月和2007年1月才受理的,故不存在收费买车问题。

  二、整改措施

  (一)长治中院针对发生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并于8月19日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经研究认为我院执行局局长李露刚、执行局副局长胡晓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制作执行通知书时列项错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笼统写作执行费,超额预收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工作作风不严谨,给人民法院的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李露刚、胡晓晶行政警告处分。

  (二)8月20日,专门召开关于此事全院情况通报、自查自纠整改动员会,结合这起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认真反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明纪律,进一步整顿纪律作风。

  (三)我们将以此为鉴,诚恳接受新闻监督、社会监督,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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