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演义》:割发代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16:4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

  曹操的诈术表演

  《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袁公路大起七军曹孟德会合三将”里有一段很有名的故事,说的是建安三年(公元198年 )曹操亲自率领大军去讨伐张绣:

  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麦。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 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 尔民勿得惊疑。”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望尘遮道而拜。官军经过麦田,皆下马以手扶麦,递相传送而过,并不敢践踏。 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 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 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 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 无不懔遵军令。后人有诗论之曰:“十万貔貅十万心,一人号令众难禁。拔刀割发权为首,方见曹瞒诈术深。”

  这段故事并不是《三国演义》的作者罗贯中杜撰的,源自于正史《三国志》裴松之注所引的一段《曹瞒传》:

  (曹操)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 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 剑割发以置地……其酷虐变诈,皆此类也。

  这段故事里,最大的诈术或许应该是那个“罚不加尊”的所谓《春秋》之义了。在汉代,儒家经典中最受重视的就是 《春秋》,这本原本不过是鲁国纪年简史的书,被认为其中充满了孔夫子对于后世的启示,是最权威的经典。所以大臣们议论 政治问题、法官们处理疑难案件,都会援引这本经典里的片言数字当作依据,效力远远高于法律。可是仔细检索《春秋》以及 它的三部解说大全《公羊传》、《左传》、《谷梁传》,里面根本就找不到郭嘉所引用的那条经义。所以很有可能是曹操和他 的谋士郭嘉或者是那个主簿串通好了演这出戏来威慑全军。

  至于“以发代首”自然也是诈术,不过从古代的法律来说,割去头发算是一种很重的法定刑——髡刑。曹操也算是对 自己施行了刑罚的,这一点还具有一定的真实意义,并非纯然的诈术。

  具有神圣意义的头发

  我们今天只是把头发简单地看作自己一个经常需要打理的器官,可以当作自己的时尚装饰。可是在古代世界则全然不 同,在古代社会,很多民族都把头发视为具有神圣意义的器官,甚至被认为是一个人全身力量的来源。

  比如在犹太人的《旧约全书·士师记》中,就记载了以色列的英雄大力士参孙的悲剧故事:他被神赐予力量,但有个 约定,他终其一生,不可以剪去他的头发。后来参孙爱上了以色列的敌人非利士人中的一位女子大利拉,可是大利拉却忠于非 利士人,不断追问参孙的力量来源,最后参孙把他的秘密说出来:“我的头发是我与神立约的凭据,人若剪掉我的头发,我的 强壮力气就会消失了。”结果有一天,大利拉乘参孙熟睡时,就将参孙的头发剃掉,把他交给了非利士人的首领。等参孙醒来 时,他发现他的力气已经完全失去了。非利士人剜了他的眼睛,用铜链拘索他,要他在监狱里推磨。“可怜的参孙,因为不听 神的话,从一个勇猛的大力士,变成了一个任人欺侮的瞎子。”

  我们的祖先华夏民族,也将头发视为祖先传下的血脉象征,和身体其他器官一样,属于祖先血脉的禁忌,不得遭到破 坏。在剃除了胎发后,无论男女,以后长出的头发都必须保留,这在儒家的经典《孝经》里专门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不敢毁损。孝之始也。”也就是说,保持头发和皮肤的完整,是最基本的孝道的要求,不能有丝毫的故意损坏。所以古代七 八岁的男孩顽皮,额部的头发容易垂下来妨碍视力,需要将男孩的额发编成左右两个小髻,号为“总角”。十六七岁的男孩要 将头发尽量往后梳理,用束发带固定,为“披发”少年。古代男子20岁为成年,成年的标志,就是将头发在头顶附近盘成一 个发髻,在发髻上戴上起保护作用的“冠”,这就是号为“冠礼”的成年仪式。

  中原以北的游牧民族也是将头发视为神圣的,也要终身蓄发,不得轻易破坏,更不能剃光头。只是由于骑马民族在马 上颠簸或者是疾驶时,额发很容易垂掉下来遮挡视线,这对于放牧或捕猎都是严重的问题。因此,很多民族就流行将脑袋前部 的头发全部剃除,后部的头发则全部编束为一根辫子垂在脑后,不至于妨碍骑马行动。正因为如此,东晋、南朝的汉族人将有 这样蓄发传统的北方鲜卑人称为“索头”或者“索虏”。后来的女真(满)族也保留了这样的习惯。

  保护以及刑罚的对象

  一个国家的法律当然是这个国家文化价值的最坚固的保障体系,同样一个国家法律中的刑罚也总是针对这个国家所推 崇的价值观念。由于古代普遍迷信头发的象征性意义,因此人们头发的完整性既被法律严格保护,而当人们犯罪的时候头发又 是刑罚的重要对象。

  比如在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秦国法简里,拔掉人的胡须、眉毛,或者是用剑割掉人发髻的,都要判处“完城旦”(保 留罪犯的头发胡须罚做筑城苦役)的刑罚。咬断人鼻子、耳朵或者手指的,处以“耐”(剃光罪犯的胡须、鬓发)刑。汉文帝 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宣布废除肉刑时,将原来对罪犯进行毁容的“黥刑”改为“髡钳(剃光头发胡须、脖子上戴一个铁 钳)城旦舂五年”。后来曹操的孙子在公布曹魏朝自己的《新律》(公元229年)时,就是把“髡刑”作为所有苦役刑罚的 总称,显然,凡是苦役罪犯都一律要剃光头作为惩罚的。而且在曹魏的刑罚体系中,这个“髡刑”是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的 。后来司马炎正式建立晋朝,于公元268年颁布的晋律《泰始律》,也是沿袭了这一刑罚体系,将“髡刑”排在第二重刑的 位置。

  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议》仍然强调了对于头发的重点保护,比如规定凡是“挽鬓撮发”(拉扯鬓发和头发的)就要作 为殴打处理,处笞四十(责打臀腿四十下);如果是拔掉了人一寸见方的头发,就要按照“伤人”罪处理,处杖六十(责打背 臀腿六十下);超过一寸见方的要处杖八十;如果是把人的头发拔、割,致使无法再梳成发髻的,就要判处徒刑一年半。不过 剃发本身,没有作为一项刑罚,可见当时社会上的人们对于头发的迷信已经没有秦汉时期那般严重了。

  以后的朝代基本沿袭了唐律的规定。比如《大明律》规定拔人头发一寸见方以上的,处笞五十;如果是把人的头发拔 、割至无法梳成发髻的,就和折断人两颗牙齿或两根手指一般处罚,要“杖六十徒一年”。同样也不再把剃发本身作为一种刑 罚。

  因此,在《三国演义》撰写的那个时代,普通人一般已经不了解剃发本身是一种刑罚的概念,所以罗贯中将这个故事 的情节改动为“割发代首”,把割发当作了最重要的诈术。而在《曹瞒传》里,则明白写作为“自刑”,自己对自己施加刑罚 的意思。这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解读资料时发生的误差,也是小说作者力图将曹操描写为反面角色的写作意图的体现。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9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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