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另类维权”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15:38 法制与新闻

  【以案说法】一名购房者用自己的血汗钱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却发现新房楼板开裂、渗水,感到十分闹心,便在售楼 处拉出“维权横幅”,在自己所开轿车的车身和自己所穿衣服的背面写上“维权标语”,以宣泄心中不满。见此,房地产开发 商也坐不住了,以购房者在公共场所对其声誉进行诋毁、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购房者告上了法庭。那么,在公共场所拉横幅 、写标语宣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是正当维权,还是名誉侵权?2007年8月7日,这一“另类”维权纠纷案,经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答案。

  江中帆潘忠华/文

  买房闹心 “另类

维权

  现年47岁的陈牧生是江苏省南京市市民,他和妻子虽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收入不是很高,但为改变自家的居住条件 ,他们还是省吃俭用,最终攒足了一笔钱,准备购买一套新房。

  2004年10月17日,陈牧生与南京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某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
买卖合同一份,花 30多万元买下了南京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楼盘第二层的住房一套。

  然而,让陈牧生没有想到的是,房屋交付后,他发现客厅楼面板有裂缝,遂与南京某公司交涉。一年多的时间,南京 某公司对陈牧生反映的问题一直没有拿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只是在陈牧生的强烈要求下,于2006年4月26日委托江 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陈牧生的房屋进行了检测。

  耗尽一生的积蓄,却买回一套问题住房,陈牧生感到十分闹心。恰在此时,他听说同一小区的业主徐立斌买的房子也 有问题,便找到徐立斌,商量着一起找南京某公司解决问题,但仍无结果。

  就在陈牧生和徐立斌束手无策时,他们的一个朋友支招说:“在北京曾经有6个业主也是为了房屋质量问题,和开发 商产生纠纷。他们想了个办法,在每人衣服上写一个字,分开看,没什么意义,可6人按顺序站在一起,就是一句让开发商不 愉快的话。果然,这个办法让开发商主动出面解决了问题。”

  陈牧生和徐立斌都觉得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2006年6月13日和6月15日,陈牧生与徐立斌组织多名亲属到 南京某公司售楼处要求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同时在售楼处摆放写有“一生血汗钱买这样的危房吗?”的横幅。

  2006年6月26日,陈牧生在其衣服背面写上“一生血汗钱,买某某楼盘的房子”字样,徐立斌在其衣服背面写 上“楼板裂了,烦死人了”字样,两人穿着白底红字的衣服,从南京市闹市区的中山门出发,步行至大行宫,到一公交站台并 排坐在一起,前后一个小时有余。两人因为身上写有标语,引起众多路人驻足观看,还有不少人凑上来询问详情,陈牧生和徐 立斌便一一向路人解释。然而令陈牧生和徐立斌没有想到的是,他们一出发就被跟踪了,还被拍了照片。

  2006年7月17日,陈牧生又驾驶写有“一生血汗钱,买某某楼盘的房子,楼板裂了,烦死人了”字样的汽车准 备回小区时,被小区门卫阻拦而未能进入。

  被指侵权 引发讼争

  陈牧生和徐立斌的一系列行为让南京某公司工作人员十分恼火,只是当时检测报告还没有出来,他们一直按捺着没有 和陈牧生发生正面冲突。

  2006年7月30日,南京某公司终于等来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现场检测发现,涉案房屋客厅的混凝土楼板出 现裂缝,裂缝宽度为0.08毫米至0.66毫米。检测结论为:所检测裂缝为非受力裂缝,不影响结构安全;为保证结构耐 久性,建议对裂缝进行封闭处理。

  随后,南京某公司领导层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大家一致认为,如果对陈牧生的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其他业主就 会效仿,那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将无法估量。南京某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于是,该公司来到南京市江宁 区人民法院,将陈牧生告上了法庭。

  南京某公司诉称:本公司所售商品房经检测质量合格,陈牧生所购房屋系表面粉刷层开裂。自2006年2月起,陈 牧生以此为由与本公司交涉并向媒体及质监部门反映,本公司提出对裂缝进行维修,陈牧生却不同意,同时提出赔偿5万元的 无理要求。陈牧生多次堵塞本公司售楼处、拉写有“一生血汗钱买这样的危房吗?”的横幅,还与名叫徐立斌的业主共同在所 穿的衣服背面写上“一生血汗钱,买某某楼盘的房子,楼板裂了,烦死人了”的标语。此外,陈牧生还在其驾驶的轿车车身写 上该标语。陈牧生的行为已侵害了本公司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陈牧生停止侵权;在《扬子晚报》上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 响;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南京某公司将自己告上了法庭,陈牧生感到愤愤不平。他辩称,本人所购房屋的客厅楼板存在裂缝,拖地时水会从裂 缝处渗漏到楼下住户家的客厅,本人到南京某公司的售楼处是要求处理该问题,并未拉横幅。陈牧生同时辩称,本人确曾开过 一辆写有“一生血汗钱,买某某楼盘的房子,楼板裂了,烦死人了”字样的轿车,但写的是事实,并未侵害南京某公司的名誉 权。此外,陈牧生也承认自己的确穿过那件写有标语的衣服,但否认曾提出5万元的赔偿要求。对于自己采取的行为,陈牧生 一再强调,开发商一直拖着不解决问题,才逼他采用了这样的方式抗议。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陈牧生穿着写有标语的衣服,是否构成对南京某公司的名誉侵权,以及如何衡量名誉权 损失。南京某公司坚持认为,市民看到这样的字句,就会认为该公司信誉不好,从而打消购房念头,造成该公司的经济利益损 失。然而,陈牧生却坚持认为不会有影响。为此,承办此案的法官经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客厅混凝土楼板的裂缝处存在渗 水现象。

  此外,为了准确把握陈牧生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法官随机征求了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区域的13人对其 看到“一生血汗钱买这样的危房吗?”条幅和“一生血汗钱,买某某楼盘的房子,楼板裂了,烦死人了”标语时的反应。针对 条幅,多数人的反应是向拉条幅的人了解情况后或到售楼处看看或到房屋现场看看再决定是否买房;有2人的反应是立即决定 不买房。针对标语,多数人的反应是楼盘的房屋质量有严重问题或楼盘开发商信誉不好;有1人的反应是要自己到现场看后再 决定;有1人的反应是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应请内行检查决定。

  孰是孰非 法官判断

  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有权对生产者的产品进行批评、评论,是否 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 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陈牧生在发现所购房屋的楼板有裂缝后,有权要求南京某公司进行处理,但多次 交涉无果后到南京某公司售楼处门口拉条幅的行为,是在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出来之前,其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涉案 房屋楼板的裂缝,虽然不影响结构安全,但由于该裂缝存在渗水现象,直接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故陈牧生在其轿车上写上“ 一生血汗钱,买某某楼盘的房子,楼板裂了,烦死人了”系属真实事实,也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并未诽谤或诋毁南京某公 司,不足以构成对南京某公司名誉权的损害。据此,法院对南京某公司要求陈牧生停止侵权、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 ,不予支持;对南京某公司要求陈牧生赔偿损失1万元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2006年10月27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南京某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南京某公司称:一审认定陈牧生在公 共场所拉横幅、在其所开车辆及所穿衣服上写标语的行为是正常反应,是合法行为,这是错误的。陈牧生所购房屋只是有质量 瑕疵而非重大质量问题,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陈牧生的行为是违法的,对本公司名誉权有重大损害,已侵犯了本公司名誉权,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对此,陈牧生则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其所实施的行为只是反映事实,并没有对南京某公司名誉权造成损害 ,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陈牧生在发现所购房屋的楼板有裂缝这一事实后,要求南京某公司进 行处理并无不当。经鉴定、勘验,陈牧生所购房屋确有瑕疵。陈牧生到南京某公司售楼处门口拉横幅的行为过激,方法欠妥, 不宜提倡,但并未诽谤南京某公司。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对南京某公司的上诉不予支持。

  2007年8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房地产市场在中国起步较晚,业主作为商品房的购买人,在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如何寻求权利自救,规定尚不 明确。本案即为一起购房人因所购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采取自救而引发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名誉侵权纠纷案。本案中,陈牧生的 行为是否构成对南京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关键是要看陈牧生的自救行为是否适度。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批评、评论是指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的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批评、评论者在发表言论 时相信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如果评论者存在恶意且不符合事实,那么,评论者的行为就不是评论,而是借评论的形式 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诋毁。结合本案,一个家庭往往是倾其所有、负债累累才能购买一套商品房。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质量 问题,哪怕是些微瑕疵,对购买人而言,都可能带来无穷的烦恼。在检测结果未作出之前,由于陈牧生系非专业人员,在所购 商品房存在楼板裂缝并有渗水现象时,难以作出与检测结果一样的准确判断,故其实施拉条幅、写标语的行为客观上虽夸大了 质量问题的严重性,言辞过激,行为不当,但没有借机诽谤、诋毁的恶意,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

  有关法律人士还指出,商品购买者、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言辞过激的批评、评论,或借此要求生产者、销售者 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若其依据是客观事实,虽有过激,仍属被社会公众同情宽容的自力救济,如无诽谤诋毁,则不构成对生 产者、销售者名誉权的侵害。生产者、销售者理应重视对其投诉和反映,积极协商并解决问题。否则,由此产生的社会评价降 低,本质上属于商誉自毁。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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