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微刑案不捕不诉触动法治神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15:38 法制与新闻

  (本刊特约记者)毛磊/文最近,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推出“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不捕不诉”的新举措,引 发社会各界热烈讨论,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与此同时,支持的掌声也此起彼伏。

  支持声——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和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两项基本职能。过去由于强调“严打”,检察机关考虑到 社会舆论和被害者感受,很少甚至是不敢作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原本就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现在郑州的 新举措只是将“不捕不诉”单独列出来而已。新规定明确了宽大处理的条件和要求,从而有利于消除以前操作的模糊空间。

  质疑声——我们的目标是要成为法治国家,“不捕不诉”合法与否还得从法律自身去寻找答案。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 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被普遍认为 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单纯依此条文来判断,“不捕不诉”显然站不住脚。既然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那么检察 机关就得批准逮捕,就得起诉。

  反对与赞成之声交织、形成难分上下的局面,因此我们有必要跳出这一做法本身,冷静地从宏观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法治底线。

  法学专家认为,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 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收到政通人和的效果。“宽严相济”的关键是结合法定 情节和酌定情节作出正确的自由裁量。

  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 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宽严 相济,区别对待,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化操作化

  从司法实践到制度建设,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007年7月初,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及与之配套的《郑州 市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

  在全国检察系统中,郑州是首家出台文件,专门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体规定的城市。但是,这份规定并 非突破性创新,而只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文件的“具体化、操作化”。

  事实上,早在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通过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 见》,要求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查办案件过程中,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 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意见总体上比较原则化。”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张东介绍,结合自身实际 ,我们出台了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9种情况和10条“不予起诉”具体标准的规定性文件。

  文件强调,在对轻微刑事案件及未成年犯罪依法从宽处理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 重大犯罪嫌疑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此外,文件还详细规定了10种不起诉情况。

  郑州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逾万件刑事案件中,有70%属于轻微刑事犯罪,仅有30%属于严重刑事犯罪。

  目前,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交通肇事等,通过起诉到法院来实现公平、正义。其实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完全可以通 过刑事和解方式来解决,被害人和被告人都能够得到满意结果,而双方和解同时也可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

  由于每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背后都有一群亲戚、朋友,刑罚波及的社会面很广。因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 于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必轻易动用刑罚手段,通过非刑罚替代措施也可以实现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从而减少社会 冲突。

  全面把握区别对待当宽则宽

  2007年1月26日,丁一鸣收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位曾盗窃电线的“小偷”并 未因此“吃官司、蹲监狱”。在向检察机关俯首认罪后,丁一鸣又重获自由。

  28岁的丁一鸣是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民。2006年11月25日夜里,经过事先踩点谋划,丁一鸣潜 至郑州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一家名为福泰机械制造公司的院内,拿出准备好的钳子和裁纸刀,轻松地将车间内四台电焊机的焊 把线割断、盘好。

  就在丁一鸣准备把焊把线往外运时,被公司保安人员发现并抓获。一个月后,丁一鸣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提请逮捕。

  然而,当警方将案件移送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后,丁一鸣的命运却发生了变化。

  办案人员发现,丁一鸣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但系盗窃犯罪未遂。丁一鸣悔罪态度好,“因为家庭困难,一时糊涂 做了错事”。更重要的是,丁一鸣还争取到“一次重大立功表现”,举报一位熟人任某在杀人后潜逃,藏匿于新疆阿克苏市。 不久,警方根据该线索在阿克苏市将任某抓获。根据以上情况的调查,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丁一鸣“相对不起诉”,给他 一个改过的机会。

  丁一鸣的幸运得益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依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实行“不捕 不诉”。在过去两年多的实践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特别是加害方与被害方已达成刑事和民事和 解协议的,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同样受益的还有郑州市某电力安装公司的蔡进步,他现在是该公司仅有的两名建造师之一。作为公司的技术骨干,蔡 进步在公司的各项工程建设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而在2003年9月的一天晚上,蔡进步伙同他人利用在电力安装公司值班之机,经预谋,由仓库的窗户钻入打开仓 库门,将仓库内的铝线盗走8盘,重量至少140公斤,价值2240元。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蔡进步是电力安装公司的技术人员,平时工作踏实,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 单位及同事们都为他感到惋惜。同时,蔡进步正在积极准备全国电力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考试,如果批捕后,将使他的人生发 生很大改变。考虑到蔡进步犯罪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等,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 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给蔡进步一个改过的机会。

  来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06年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对295起轻微刑事案件的461名犯 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措施,对58起轻微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支持与质疑之声交织

  从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经验看,法治的触角已经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法治的威慑力覆盖到社会的每一位成员。也正 因为如此,无论是国王、总统,抑或明星权贵,只要以身试法,无论多么轻微,都必须接受法律的惩戒。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出台后,由此引发了一场有关轻微刑事案件执法标准的激烈辩论。

  有支持,有质疑,有理性分析,更有善意的提醒。“有些话虽然说得比较‘狠’,但我们可以体会到人家对法律的关 心,从中我们可以吸收到很多有益的东西,以便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说。

  【争论焦点之一】是否影响办案效率?

  ◆反方:公安工作受影响

  郑州市的一个基层派出所民警反映:如果检察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就会影响到公安机关办案的批捕率 和起诉率,而批捕率和起诉率的变化,会影响到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考核。

  ◆正方: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这一新规的主要倡导者、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认为,质疑者的担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办案机关过分依赖“以 捕代侦”、重口供证据的观念使然。“过高的羁押率耗费了国家大量司法资源,加重了关押场所负担,增加了羁押中交叉感染 的几率。”

  【争论焦点之二】执法标准是否降低?

  ◆反方:对犯罪行为震慑不足

  有反对者提出:如果“双方闹纠纷,把人打成轻伤,如果赔偿了医药费,又得到被打者谅解,就不用担心被捕被诉。 这么处罚太宽松了,嫌疑人会因此心存侥幸。”“新规定实施后,部分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会得到从宽处理。与以往相比,会 不会是执法标准降低了?轻微刑事犯罪会不会出现反弹?”一些公安民警说,公安机关对只要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管社会危害性大小,都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犯罪不捕不诉,会让公安机关处于较为尴尬的 局面”。

  ◆正方:新政强调宽严相济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执法标准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 若干规定》中对轻微犯罪所谓的‘当宽则宽’也并非无底线放纵,当宽的内容都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和详细的规定。应当说,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反而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的统一,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李自民指出,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可以减 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又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有 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长期以来政法机关更多强调的是‘严打’,这对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但有时以 ‘严打’对待所有犯罪就值得反思了。”李自民认为,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只是执 法思想和认识上的转变。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他 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同时,也可以避免给实施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 或其他负面效应。

  【争论焦点之三】职权会否被滥用?

  ◆反方:可能出现以“宽”为名放纵犯罪

  “这些规定出台以后,检察机关会不会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不少郑州市民在对新规定的出台表示肯定的同时,也 有所担心。检察机关如何规避以“宽”为名,有罪不罚、重罪轻罚、故意放纵犯罪、以案谋私的行为呢?

  ◆正方:评估制度杜绝司法腐败

  为防止办案人员以落实轻缓为名,滥用不捕权、不诉权,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也为了防止对案件作出不捕、不诉 决定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了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即检察机关案件风险评估部门在 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案件处理可能引发的涉检上访或其他社会矛盾等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在法律监督环节,重点监督以“宽”为名,有罪不罚、重罪轻罚、故意放纵犯罪、以案谋私的行为。郑州市人民检察 院还在内部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违反规定随意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实行责任倒查;对滥用职权、以案谋私者, 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规定了4条硬性考查标准:坚持每案必讯;坚持与被害人见面;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工作 单位、社区街道、派出所联系;坚持落实赔偿到位情况,对全面符合条件的,才能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或“相对不起诉” 的决定。可以说,这项制度为案件质量加设了一个检查关卡,提高了执法标准。

  【争论焦点之四】是否符合法理切合国情?

  ◆反方:法律底线因此而退却

  有人认为,此举将在社会上产生“私了合法”、“花钱可以赎罪”的不良误导,使人产生法律底线退却的错觉,进而 对法律失去敬畏之心。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只是转变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思想和认识,并不能因此杜绝和 减少轻微刑事犯罪,反而是在包容犯罪,无视受害者正当权益。

  法律评论家邹云翔提出,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非诉化处理似乎已经成了一个潮流。但我们在与国际潮流 接轨前一定要明白国际上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他们往往是指违警罪、超速驾驶等犯罪,而我国并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犯罪, 只是将其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本身排斥了违警罪等轻微刑事犯罪,只包括那些有较大 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于国外的一些规定生搬硬套,动辄以轻微刑事案件为由予以不诉,操作不当就极易 成为一种法外开恩,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邹云翔认为,一个法治国家应该以悲悯的态度立法、以严厉的态度执法。而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执法者执法态度的软 化,却在危害着社会的秩序:往往打着宽严相济的名义对于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处理,损害人与人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人性理 由的滥用,则使得司法权威受到了挑战,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正方:要以缓解社会矛盾为主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认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规定轻微刑事案可不捕不诉的工作机制,有法可依,符合 法理,切合国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先进理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也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理念和国情 。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处理要以缓解社会矛盾、让受害人满意为主。只有群众满意,才是法律执行的最高境界。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媛认为,郑州检察机关正在制定并实施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 干规定》,不是什么洪水猛兽,更不会打开“潘多拉的盒子”,损害法律的尊严和神圣,侵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相反,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人权,而且较好地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有利于

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一项措施,能够引起这么广泛的热议,说明公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加强,越来 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和关心一些根本的制度性的问题,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感到很振奋,也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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